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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

2016年08月22日 06:14:14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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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在職公務員不得兼基金會負責人

  中辦國辦印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意見

  《意見》亮點

  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支援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

  國務院法制辦要抓緊推動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分類標準和具體辦法。

  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

  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據央視《新聞聯播》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意見》指出,目前社會組織工作中還存在法規制度建設滯後、管理體制不健全、支援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從總體上看社會組織發揮作用還不夠充分,一些社會組織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於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全面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扎紮實實做好各項工作。

  《意見》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放管並重。堅持積極穩妥推進。

  《意見》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規政策更加完善,綜合監管更加有效,黨組織作用發揮更加明顯,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意見》還就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完善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政策措施,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審查,嚴格管理和監督,規範社會組織涉外活動,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作了具體部署。

  扶持措施

  支援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改革,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完善財政稅收支援政策。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支援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落實國家對社會組織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財政、稅務部門要結合綜合監管體制建設,研究完善社會組織稅收政策體系和票據管理制度,改進和落實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稅收優惠制度。

  完善人才政策。把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納入國家人才工作體系,對社會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相關行業相同的職業資格、註冊考核、職稱評定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專門人才給予相關補貼,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制度,引導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積極向國際組織推薦具備國際視野的社會組織人才。

  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進一步發揮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管理社會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中的作用。支援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商會在服務企業發展、規範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發揮作用,使之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登記審查

  穩妥推進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國務院法制辦要抓緊推動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分類標準和具體辦法。

  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對直接登記範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單位要健全工作程式,完善審查標準,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範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支援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

  嚴格民政部門登記審查。民政部門要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黨建工作機構,加強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明確、清晰、聚焦主業的原則,加強名稱審核、業務範圍審定,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管理部門意見。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係,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建立發起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社會組織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佈籌備和籌款資訊。黨政領導幹部未經批准不得發起成立社會組織。經批准擔任發起人但不履行責任的,批准機關要嚴肅問責。

  管理監督

  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稅務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對於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要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完成登記手續;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稅務檢查,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審計機關要對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國有資産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資訊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後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

  自身建設

  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針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特點制定章程示範文本。社會組織要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社會組織黨組織要緊緊圍繞黨章賦予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

  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引導社會組織建立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探索建立各領域社會組織行業自律聯盟。規範社會組織收費行為。

  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從嚴規範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係,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