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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問責”沉疴 “太平官”張嘴吃藥

2016年08月15日 08:30:57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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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責必嚴 踩紅線就要“問責”

  《問責條例》是從嚴治黨發出的一記重錘,但從嚴治黨並非從《條例》開始。

  事實上,在《問責條例》出臺之前,中國共産黨《黨章》的第七章第三十八條就規定:黨組織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此外,中辦、國辦在2009年也曾印發過《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及後來相繼頒布《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暫行規定》等。

  這些條例、規定各有側重,為黨內紀律的約束起到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缺點。例如沒有突出堅持黨的領導,緊扣全面從嚴治黨,沒有準確界定責任概念,沒有體現權責對等,問責主體不明確、問責方式不統一等。此次出臺的《條例》有效地解決了上面提到的種種問題,同時明確,此前發佈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該《條例》不一致的,按照該《條例》執行。

  沒有問責就難有擔當。《條例》第六條為黨員領導幹部劃出“問責紅線”。2014年1月習總書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強調:“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決不允許出現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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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關注的是,邢臺被問責的幾人裏恰恰就是違反《問責條例》第六條中的第一種規定情形。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工作不力,表面上可能是效率低下、政令不暢、組織不力等問題,而根本上在於有關黨組織沒有發揮領導核心和戰鬥堡壘的作用,黨員領導幹部不擔當不負責,沒有把黨中央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實際上,更早出現依據《條例》被追責的公開報道案例在無錫。據《新華日報》報道,該報7月21日從無錫市紀委獲悉,依據最新頒布的《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和有關規定,該市近期對無錫文化藝術學校黨支部書記、校長馬敬忠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到位問題進行了嚴肅處理,並全市通報。這是《條例》頒布實施後,無錫市追究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的首個典型案件。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