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五項原則。其中第一項原則就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在此基礎上,又規定了其他四項原則,其中包括實事求是原則。應當正確處理好從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與實事求是原則之間的辯證關係。
依規治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既要求黨依據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黨內法規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維護黨章,帶頭遵守黨規黨紀的氛圍和環境正在形成,對於已經取得的成效要充分肯定。同時,對於執行黨內法規問題,也應當堅持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以實事求是為核心內容的思想路線,是中國共産黨的思想方法,也是制定和執行黨內法規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處理好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和實事求是原則的關係
應當明確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是首要原則。《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五項原則,其中第一項原則就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在此基礎上,又規定了其他四項原則,其中包括實事求是原則。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主體,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加強對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同時,也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正確處理好從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與實事求是原則之間的辯證關係,切忌只注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忽視或忽略實事求是原則,更不應該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替代或取消實事求是原則。這既是貫徹黨章總綱關於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和黨的思想路線之必要,也是執行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必須,即“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明確管黨治黨“從嚴”的標準
從嚴治黨的標準就是準確、得當、原原本本地理解、把握和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原意和“立法精神”,該嚴的必須嚴,不該“嚴”的規定執行不能反應“過度”。離開這一標準,嚴或不嚴就是失去了判斷標準,就容易産生從嚴治黨責任主體履行管黨治黨職責標準尺子的多樣性和主觀隨意性,偏離從嚴治黨精神和原則。依據黨章總綱關於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新修訂的黨內法規很多規定充分體現了從嚴治黨的精神和要求,同舊的條例比較來看,2016年1月1日生效的《處分條例》有很多條文規定都從嚴了。比如,第四十五條政治言論紀律擴大了對外公開發表的方式方法和途徑規定,現實針對性很強;同時,該條文對涉及改革開放言論內容違紀問題作出了調整和縮小範圍的規定,舊條例規定為“反對改革開放”,其“立法精神”是包括反對改革開放的方方面面在內,新條例調整和聚焦在“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上,這就是判斷和衡量這一條言論問題的規則標準。
再比如,第八十條至八十二條關於權錢交易、權權交易等廉潔紀律規定體現出從嚴治黨的立法精神,包括在舊條例基礎上,擴大利用黨員領導幹部權力影響力收受對方財物的人員範圍,不僅包括黨員領導幹部親屬,還包括同黨員領導幹部有關的特定關係人;取消了舊條例把同黨員領導幹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受對方財物作為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紀律的前置條件規定,只要有血緣關係、有婚姻關係存在的事實,黨員領導幹部親屬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情節較重的,就要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分;只要有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力為對方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事實,就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並根據情節輕重,直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黨紀處分的起點是從情節較輕開始,而不是從情節較重開始。
同時,必須注意新舊紀律處分條例的前後變化,從變化中分析和把握新條例的立法精神,並以執行新條例規定為準。比如,按照舊條例的規定,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員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行為,屬於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而新條例則把上述行為進行重新定性,作為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並且根據具體情節情況,可以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也可以給予警告處分。從這一變化中可以推斷出,舊條例是不可能有警告處分出現的,因為所謂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所謂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而黨章和本條例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檔,警告是最低的一檔。如果按照舊條例對上述行為的規定精神,那就意味著對應當給予最低一檔的警告處分行為進行從重或加重處分,實際上就等於取消了最低檔的警告處分,或者説上述行為給予警告處分就根本沒有可能,從這個角度分析,新條例對上述行為的處分規定並不比舊條例更嚴厲,而是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和精神。
落實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
地方黨委及其工作部門制定和執行黨內規章制度應當處理好從嚴要求和實事求是的關係。不應當把從嚴治黨簡單地理解為“層層加碼”,或者把從嚴治黨理解為要求越高、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越重越好。這裡所説的“層層加碼”是指在貫徹和執行從嚴治黨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時,不可以任意擴大原有規定的內涵和外延。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黨委主體責任的層層傳導説成是“層層加碼”,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上,必須層層傳導、層層壓實,這是中共十八大以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最為關鍵的一招兒,因為它牽住了從嚴治黨的牛鼻子,並有《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作保障。事實上,《處分條例》很多規定已經加碼從嚴了,按照該條例的明確規定和要求執行即可。根據新修訂生效的《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這裡,“根據本條例”是制定單項實施規定的原則和前置條件,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是制定單項實施規定的具體要求,不可以拋開原則和前置條件制定單項實施規定,尤其是不能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任意加碼或者做擴大解釋和執行,這是由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性質決定的。至於廉潔紀律、生活紀律等有關規定,可以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此外,還應堅持問題導向,善於在執行黨內法規實踐中發現問題,促使黨內法規通過修改加以完善。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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