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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懲治顛覆國家政權犯罪 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2016年08月05日 14:16:28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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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公開審理,認定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鋒、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成立,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上述案件宣判後,主流輿論對法院的依法審判活動及判決結果是讚賞的,人民群眾普遍支援依法打擊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但是也存在一些雜音,尤其是少數境外媒體妄稱案件秘密審理存在暗箱操作、審判是借機對“維權”律師施壓等問題。我們應該對此高度警惕,並從理論上和認識上對以下幾個相關問題予以厘清。

  一、被告人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105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該罪屬於《刑法》分則第一章所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範疇。周世鋒等人的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主觀上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上述四人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接受了“顏色革命”等理念,逐漸形成了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思想,産生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例如,2014年3月,翟岩民在顛覆國家政權主觀故意支配下,作為現場協調人,組織他人在建三江非法聚集滋事。事後,翟岩民捏造事實造謠誹謗,抹黑政府形象,並鼓吹違法人員為“反獨裁反暴政追求民主憲政義士”,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對國家政權機關的仇視,意圖通過顏色革命,推翻國家政權。翟岩民、胡石根作為訪民代表、非法宗教人員代表,與不法律師周世鋒、網路推手吳淦等相互勾連,具有通過組織訪民炒作熱點案件,利用輿論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

  第二,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客觀上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周世鋒等人既有通過網際網路尤其是境外媒體發表顛覆國家政權言論的行為,也有多種形式的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行動。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在顛覆國家政權故意支配下,組織訪民通過聚集滋事、拉橫幅、網路炒作等方式炒作熱點案件和事件,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混淆視聽,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再聯繫“民運圈”、“死磕派”、“律師圈”、“訪民圈”等可以整合的力量,來壯大所謂的“公民力量”,形成合力,達到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翟岩民、胡石根等人通過組織、指揮、利用非法陳情人員,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目的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不法律師等,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熱點案件和社會事件、攻擊國家司法體制、製造輿論煽動仇視國家政權、參加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聚會活動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更有甚者,他們的活動得到了境外反華勢力、組織的資助和支援,具有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共同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特點。例如,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宇在採訪中披露了境外機構出錢組織她們到英國、瑞士、泰國等國家和地區接受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培訓,內容和手段甚至具體到反偵查的技術。這充分證明了他們不僅僅是“小打小鬧”的挑動反政府輿論和行為的“小動作”,而是顛覆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政權的“大動作”。

  第三,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的行為足以引起導致國家政權顛覆的危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屬於危險犯,即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抽象危險或者具體危險,易言之,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足以造成顛覆政府的危險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造成顛覆國家政權的後果為條件。上述被告人所採取的行動具有相當的危險性,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所謂隱蔽性是指採取地下活動,組織非法聚會等形式擴充人員,宣傳推翻政府的思想並進行培訓。欺騙性表現為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臺,以“維權”、“律師代理”等貌似合理合法的形式,通過國際網際網路、部落格、微信群等宣傳工具,惡意炒作敏感案件或事件,混淆視聽,欺騙不明真相的公眾,借此達到擴大對司法機關和政府的負面影響、引起仇視政府的情緒和輿論的目的。從周世鋒等人組織、策劃和實施的行為所産生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尤其是從其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的事實來看,已經産生了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危險。

  二、依法公開審理體現國家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

  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審判雖然敏感,但是只要依法、公開審理,公正適用法律,就能通過公正司法程式彰顯我們國家的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境外反華勢力製造的謠言也就會不攻自破。在上述案件的審理中,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公開開庭審理,充分保障了4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開庭前,法庭召集庭前會議,就審判有關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在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在公開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經過嚴格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對所有證據均進行了庭審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每人平均發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通過庭審舉證、質證,法庭將證明4名被告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證據毫無隱瞞地向社會公開,這對國外反華勢力所製造的秘密審判、暗箱操作等謠言是非常有力的反擊。

  依照法定程式公開審理,體現司法公開。在上述案件的庭審中,不但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執業律師、群眾代表,還有中外媒體記者旁聽。為了更大範圍實現庭審公開,司法機關採用多種途徑擴大資訊傳播範圍,並且為新聞媒體記者及時全面獲取庭審資訊創造便利條件。有資料顯示,天津市第二中院官方微博對庭審進行全程圖文播報,還專門設置了可容納百人的媒體接待中心,大螢幕可供外媒記者觀看庭審實錄。所有這些公開形式,都是資訊化條件下公開審理的新樣態,拓寬了社會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資訊的途徑,最大程度地實現庭審公開。至於國內少數輿論及一些西方國家和媒體以“家屬沒有參加庭審”為由,將上述案件的審判説成是“秘密審判”,其明顯的邏輯錯誤是把被告人家屬到庭旁聽當成是公開審理的充分必要條件,將家屬未參與旁聽等同於秘密審判,以實現對庭審程式“陰暗化”和“政治化”的險惡用心昭然若揭。當陽光照進法庭,公開而透明的庭審過程,充分表明瞭國家對於公然挑戰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無論是否有境外勢力插手和干涉,都會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開、公正進行處理的鮮明立場。

  三、正確認識依法維權與以“維權”為幌子的顛覆國家政權犯罪

  某些境外媒體攻擊中國懲治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是借此打壓“維權”律師,以達到醜化中國政府,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仇恨。2011年以來,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前主任周世鋒以該所為平臺,糾集少數“死磕”律師和一些沒有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專門選擇熱點案件、事件進行炒作,以“維權”為幌子,借助敏感案件的所謂維權代理,採用鼓動職業訪民等別有用心的人,在人民法院門前衝闖警戒線,拉橫幅滋事,引起輿論混亂並通過境外媒體惡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政府的仇視。他們的真實目的並不是維權和維護司法公正,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及所謂的“維權律師”不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律師事務所及依法進行執業活動的律師。因為他們是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對抗者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戰者!他們的真正目的,是借助炒作所代理的案件引起民眾對司法不公的情緒以製造事端,引發大規模對抗,製造大規模衝突,把國家搞亂。因此,依法懲治周世鋒等人的犯罪行為,並不是少數人誣稱的“打壓合法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

  同時,我們需要正確認識言論自由和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界限。如果僅有某種不同的政治見解甚至是政治偏見,而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不僅公然散佈顛覆政府的言論,而且通過各種形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例如,胡石根多次在非法聚會時宣講,通過“勞工”維權壯大“公民”力量,挑起、激化民眾與政府之間的矛盾和對抗,為國際反華勢力的介入提供藉口。由此可見,胡石根等人搞非法宗教活動,進行非法聚會並不是單純表達不同的政治見解,而是制定顛覆國家政權的策略、步驟並付諸實施,通過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推動“工人運動”、“學生運動”,實現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因此,我們要清楚地認識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等人以“維權”、“維權律師”等名義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本質,不受西方一些勢力的蠱惑及煽動,自覺抵制所謂的“推墻運動”,讓那些企圖挑起“顏色革命”搞亂中國的圖謀難以得逞。(作者為西北政法大學校長、教授)

  (責編:趙恩澤、肖紅)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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