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外國人非法進入我國領海捕撈可判刑
據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作為沿海國法院對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權,為我國涉海行政管理部門對我國管轄海域實行綜合管理,依法維護我國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權益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分為兩部分,內容解釋涵蓋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司法解釋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據了解,司法解釋根據我國相關國內法,遵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結合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了我國海上司法管轄權。其中規定,我國管轄海域,不僅包括內水、領海,還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其他海域。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也適用本規定。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産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支援行政機關對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外國船隻與人員,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對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在我國管轄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有關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非法進入我國領海五種情形認定“情節嚴重”
●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産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等犯罪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