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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新規:遊客有嚴重不文明行為影響再出境

2016年08月03日 05:59:20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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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遊客有嚴重不文明行為將影響再出境

  晨報記者 李曉明

  “零負團費”如何罰?強迫購物怎麼辦?頻頻發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該如何制約?8月1日,國家旅遊局公佈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就這些廣受關注的話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

  “零負團費”最少罰款3萬元

  “零負團費”一直是旅遊市場的一顆毒瘤。《送審稿》第九十七條規定,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或誘騙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旅行社,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取消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邊境旅遊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被強迫購物可要求退貨退款

  針對近年來發生的“黑導遊”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旅遊的行為,《送審稿》也作出明確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與旅遊者協商一致,並向旅遊者作出準確、詳細説明,由旅遊者簽字確認。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旅行社不得從中獲取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此外,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旅行社,《送審稿》第四十八條中指出,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驢媽媽CEO王小松指出,新《條例》 對旅行社強制購物行為的罰款金額有了明確規定:旅行社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待旅遊者,誘騙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參加購物活動,以及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未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並由旅遊者簽字確認等情況,都會被旅遊主管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王小松認為,目前旅遊環境確實存在強制購物或者變相強制購物的現象,主要原因還是零負團費的問題。

  遊客不文明行為將被記錄在案

  近年來,國人的旅遊不文明行為屢次引發輿論關注。近日,中國大陸女遊客在美國洛杉磯國際機場掌摑華人女店員被捕的事件被傳得沸沸颺颺,成為旅遊不文明行為的典型。

  針對遊客的不文明行為,此前國家旅遊局也陸續公佈了幾批不文明遊客的“黑名單”,而《送審稿》對其的懲戒措施得到了進一步的細化。第九十一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資訊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並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在徵信系統中記錄,以及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