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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省份修訂計生條例,社會撫養費徵收規定有何不同?

2016年07月26日 08:31:56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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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深圳市擬修訂計生條例,規定3胎(含3胎)以上的超生將統一按照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且將不再對高收入的超生人群額外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按修訂後的規定將不會出現天價社會撫養費的現象。

  記者梳理髮現,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修訂的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21個省份新規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各地新規明確的徵收標準差異較大,多數省份對3胎以上的超生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部分地區的徵收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水準掛鉤,有8省新規明確徵收計徵基數3倍及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21省份新計生條例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之後,已有29個省份陸續完成對當地人口與計生條例的修訂。其中,21個省份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中均明確規定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此外,廣西在新規中未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辦法;北京、天津、江西、青海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和甘肅要求社會撫養費徵繳遵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雲南規定,按照《雲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對超生夫妻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根據目前各地的新人口與計生條例,對於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情況,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河北、重慶、福建、陜西8省規定徵收計徵基數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按照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照計徵基數的2.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重慶、福建、陜西按照計徵基數的2-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陜西廣東等地明確徵收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水準掛鉤

  陜西、廣東、江蘇、山西、內蒙古等地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中,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均與超生人群的收入水準有關。

  陜西、 江蘇、廣東等地規定,本人實際收入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要加收社會撫養費。如陜西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規定,違反該條例規定多生育1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對違法當事人分別一次性徵收2倍以上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而對於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山西則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掛鉤,對於不符合當地人口與計生條例生育第3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於7000元。

  內蒙新規要求,超出規定的生育數量多生育1個子女,夫妻雙方年總收入低於或者相當於當地計徵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徵基數的2至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高於計徵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徵基數的6至10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3胎以上的超生大都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前各省市完成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大都規定,對於3胎以上的超生將加倍或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如依據湖北新修訂人口與計生條例,違反該條例規定多生育1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多生育2個及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1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多生育的子女數為倍數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江蘇新人口與計生條例規定,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孩子的,按照計徵標準的4倍繳納社會撫養費;多生育2個以上孩子的,則要按照計徵標準的5倍至8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福建新人口與計生條例規定,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按計徵基數的2倍至3倍徵收;多生育第2個子女的,則按4倍至6倍徵收;多生育3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個別省份根據當事人職業差異規定不同徵收標準

  一些省份在制定徵收標準時,根據當事人的職業差異進行了不同的規定。

  例如河北新人口與計生條例,將超生人群分為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城鎮無業居民以及農村居民4種情況,分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上年度純收入、上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農村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徵基數。

  貴州新人口與計生條例,將違規生育分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4大類別,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準,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規處理。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