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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哪些落馬官員對抗組織審查:都有哪些花樣

2016年07月13日 10:26:00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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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徐豪 | 北京報道

  經中央批准,中央第十輪巡視將對32個單位黨組織開展專項巡視,同時對天津、江西、河南、湖北等4個省市進行“回頭看”。近期,中央巡視組陸續進駐相關單位並召開動員會。

  在中央持續高壓反腐狀態下,中紀委對一些落馬官員的通報措辭,也引起了公眾的關注,“對抗組織審查”就是其中之一。6月2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文回復如何認定處理“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有哪些落馬官員曾對抗組織審查?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統計,2015年,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通告中,有43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或“對抗組織審查”的表述。截至2016年上半年,這一數據就達54例。

  “大老虎”對抗組織審查佔比大

  2014年9月2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了對中央網信辦副局級幹部高劍雲(原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五局副局長)的查處結果。這是十八大後,在查處通報中首次出現“對抗組織調查”表述。

  2015年1月15日發佈的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公報表示,“搞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必須納入依規懲處的重點內容”。

  “‘對抗組織審查’是2015年以來比較新鮮的一個説法,但並不是一個新的現象,在查處腐敗官員的過程中一直都存在,一些官員懷有僥倖心理,企圖矇騙過關。”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

  從2015年的通報來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或“對抗組織審查”的表述上半年僅有5例,另38起均集中出現在2015年下半年的通報中。 2016年,這一表述在通報中密集出現,截至2016年上半年,就達54例(其中53例表述為“對抗組織審查”),超過去年總和。從這些被通報的落馬官員 的級別上來看,“大老虎”的數量“可觀”,2015年中有14人為省部級官員,佔33%;2016年上半年,省部級官員亦有12人,佔22%。

  其中,2015年10月,在對河北省委原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的通報提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 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2016年1月5日,對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的通報提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妄議中 央大政方針,長期搞團團夥夥,對抗組織審查”。

  今年為何數量飆升?

  從通報中“對抗組織審查”的官員數量上來看,今年上半年與去年相比呈現 “飆升”的態勢。上半年通報最多的2月份,達到16人。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抗組織審查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官員與利益相關人員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另一種就是給審查人員施加壓力。

  “一方面,很多官員在被審查的時候想盡辦法隱藏贓款或者串供,試圖逃避調查和問責;另一方面,一些人心存僥倖心理,認為那些利益相關的人會幫他隱瞞資訊,殊不知很多時候那些人一旦被抓了首先就會把他供出來。”莊德水説。

  此外,莊德水還表示,新《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今年1月份開始正式實施,很多黨員幹部對紀律審查這一條的適用還存在模糊不清的認識。“不少人認為還可以把贓款藏起來或者矇混過關規避調查,其實是對紀律規定的內容理解不深。這樣的很多行為都屬於對抗組織調查。”

  據人民日報政治文化部微信公號“人民日報政文”報道,有紀委負責紀律審查的同志表示,每名被組織調查的黨員幹部剛一接受調查,組織上首先給他準備的 就是一本黨章,讓其對照黨章,好好思考自己作為一名黨員,到底有沒有遵照黨章去履行黨員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説,紀律檢查部門在調查這名幹部時,還是將其 作為一名黨員來對待的,作為組織中的一分子,這名幹部自然有義務按照組織的章程和規定,將自己的有關情況如實向組織作出報告,不得有所隱瞞。也正因如此, 那些設立攻守同盟、轉移贓款贓物等干擾、妨礙組織調查行為,明顯是違背黨的組織紀律的行為,按照黨的章程和紀律,必須予以嚴肅處理。

  如何認定“對抗組織審查”?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 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那麼,在執行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如何把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指出了四個方面問題。

  第一,關於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定性問題。新舊條例有個演變過程,如果被審查人的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為從重 或加重處分的情節認定;如果其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發生或延續至2016年1月1日後,對該行為應單獨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與其他違紀行為合併處理。

  第二,關於如何把握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時間節點。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組織決定審查後,也可以發生在違紀行為實施後、組織決定審查前。比如被審查人在收受他人錢款後,為防備日後可能被組織查處,與送錢人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協議,這種行為也屬於對抗組織審查。

  第三,關於干擾巡視工作能否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問題。該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防止組織發現其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因此在本質上也屬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應依據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行為人相應黨紀處分。

  第四,關於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和黨員正常行使申辯、申訴權利的區別問題。被審查人在接受組織審查時,對違紀事實、行為性質等提出的合理辯解,不屬於對 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應該認真聽取;如果由於存在思想顧慮或畏懼心理,談話初期避重就輕、拒不交代,但經思想教育後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如實交代問題 的,也不宜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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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抗組織審查,都有啥花樣?

  串供、轉移贓款

  福建省原副省長徐鋼,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與其妻及部分行賄人串供,轉移、藏匿贓款贓物;安徽省委巡視組原副組長方克友,為掩蓋多起違紀事實真相,與多人串通,編造虛假還款協議和催款、承諾還款手機短信,統一口徑,對抗組織審查。

  偽造證據

  山西太原市陽曲縣委原書記呂榮,當地紀委在已經掌握其嚴重違紀問題的情況下曾多次找其談話,希望喚醒其黨性觀念和黨規黨紀意識,主動向組織交代問 題。但呂榮始終對組織的挽救不以為然,仍心存僥倖、執迷不悟,甚至通過串通造假、轉移贓款、偽造證據等手段,干擾、妨礙、對抗組織審查,妄圖瞞天過海、蒙 混過關。

  打擊報復

  舉報人

  天津臨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巡視員、辦公室主任石力,訂立攻守同盟,銷毀書證物證,偽造拒賄材料,嚴重干擾、妨礙、對抗組織審查。特別是,利用分管紀檢監察工作職權,採取非法手段對被其所“疑似”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唆使涉案人到紀檢機關纏訪、鬧訪。

  案發前“模擬情景”,研究對策

  江西省紀委一位從事紀律審查工作的幹部透露,有的官員在省紀委對其有關問題進行初核時數次找人串供,甚至專門模擬紀委問話;有的在案發前與從事公檢 法工作的親屬共同研究紀委的辦案方法;還有的在聽到省紀委要調查他的風聲後,四處打探消息、託人説情,當辦案人員將其帶離辦公室時,從辦公桌上還發現了寫 有他自認為會影響辦案的人員姓名和電話的字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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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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