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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應完善增值稅立法(新論)

2016年07月12日 08:33:48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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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增值稅立法必須清理大量臨時過渡措施,從而推動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和稅收法治國家的建設

  日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結束,營改增試點企業曬出了首份增值稅帳單。試點的1100萬戶納稅人中,生活服務業數量最多。本就是我國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地位和作用變得愈發重要。為了推動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和稅收法治國家的建設,應加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上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設計:

  在稅制要素設計上簡並稅率。在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稅率僅有一檔的比例約為45%,有兩檔的比例為25%,三檔、四檔的依次遞減,而超過五檔的屈指可數。稅率檔數越多,管理與遵從的成本也越高。相當多的實例表明,多級稅率增加了徵納稅成本,可能為偷逃稅者大開方便之門。針對目前增值稅稅率檔次較多的狀況,立法需將簡並稅率作為重要任務之一,可選擇一檔基本稅率加一檔低稅率的做法,同時設置一檔低徵收率。

  在減免稅優惠上注重規範。各國增值稅的免稅項目僅有少數,且限制在基本的健康、教育和金融服務上。如在歐盟內部,逐漸消除了對教育與健康等的免稅;而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對金融服務的增值稅減免還增加了限定條件。我國增值稅立法必須清理大量臨時過渡措施,進一步規範減免稅範圍,從偏重發揮經濟政策功能轉向發揮社會政策功能。嚴格落實稅收法定,以充分體現稅法的剛性約束。此外,在增值稅起徵點設計上,要在公平與效率、稅收收入與課徵成本之間加以權衡。

  在出口退稅方面完善機制。憑發票抵扣機制優勢的實現需要切實的退稅渠道,但是騙稅的風險又常常困擾稅務機關。為了既能降低退稅的申報數量,又能解除企業現金流的擔憂,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在出口者的供應商提供給出口者貨物或勞務時,適用稅率為零。同時嘗試建立完善 “快速通道”的退稅處理機制,專門提供給那些被證明是納稅遵從紀錄良好的出口商們。健全稅務、海關、銀行、外匯等部門合作機制,共同打擊出口騙稅。

  在稅收徵管上加強國際協調。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及稅收管轄權相關規則的缺失,可能導致同一項國際服務被重復徵稅。另外跨境電子商務使稅源監控難度加大。針對這些挑戰,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的制定,在管轄權上堅持“消費地”課稅的國際慣例;在徵管上推進制定公平、合理、高效的國際稅收協定,加強國際間稅收情報交換,聯合打擊國際反避稅,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

  在收入劃分上兼顧中央和地方利益。由於增值稅佔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最大,確定中央與地方的分配比例,對雙方的利益都會産生很大的影響。“營改增”之後,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這僅僅是一個過渡性方案。真正的劃分比例,必須與整個財稅體制改革同步,按照事權關係確定各方的財權。為了調動“兩個積極性”,一方面要加快地方稅體系建設,保障地方財政收入來源;另一方面,在進一步厘清事權的前提下,通過立法把分成比例法定化。

  (作者為福建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華僑大學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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