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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賠款縣公安局拖了近半年 強執還有“空白”

2016年05月04日 08:55:58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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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央廣報道幾年前,河南省週口市鹿邑縣縣公安局“違法”扣押和查封了韓女士家包括小轎車等在內的財産和物品,事後韓女士向河南省高院人民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要求鹿邑縣公安局向韓女士支付賠償金大約40萬元。然而至今,韓女士一家人仍然沒有拿到賠償款。

  賠償官司打到省高院

  2009年10月,鹿邑縣公安局在辦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將韓女士一家所開辦的建材廠實為磚窯廠名下的多項手續予以扣押,並在11月份將韓女士愛人陳先生名下的本田雅閣轎車等財産扣押。雖然第二年縣公安局將對該廠生産磚的一套設備進行“扣押”的手續交還給了陳先生,但是並未對該磚窯廠的有關設備、庫房大門查貼封條,之後韓女士一家人長期雇用兩人對廠房進行看守。此外,被扣押的本田雅閣轎車,也被縣公安局作為辦公車輛使用,直至被紀委查扣。韓女士認為,自己的財産受到了損失,決定申請國家賠償,但申請賠償的過程卻頗為曲折。

  首先向鹿邑縣公安局申請賠償,包括“賠償違法扣押佔用本田雅閣轎車造成的損失,以及長期看護磚廠的兩名工人的工資”等內容。

  韓女士説,“縣公安局給我出的一個國家賠償不予賠償決定書,這個決定書上面寫的,如果不服可以去省公安廳復議。”

  鹿邑縣公安局沒有支援韓女士的申請。而河南省公安廳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顯示,除了將本田雅閣轎車“解除扣押並予以返還”之外,省公安廳對其他賠償申請要求都不予以支援。韓女士隨後起訴到了高院。

  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下達國家賠償決定書,要求義務賠償機關,也就是鹿邑縣公安局向韓女士支付賠償金約40萬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尚修星表示,國家賠償決定書一旦下達即具有法律效力。

  韓女士告訴記者,“東西在公安局,我們想去要。辦案人員一直説,案件沒有結束,沒法返還你。”

  河南省高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該案件是卡在了賠償費的支付流程上,應當按照《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具體對照分析,看看(縣公安局)有沒有違法行為。

  強制執行還有“空白”

  今年4月27日下午,記者來到鹿邑縣公安局,宣傳部門李警官表示將在請示領導後進行回復。

  5月2日,記者再次聯繫鹿邑縣公安局,對方仍未給出書面正式回應。該局負責宣傳的李警官口頭告訴記者,縣公安局相關領導得知情況後,已經安排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工作,按照國家賠償決定書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目前正在向財政部門申請賠償款。至於為何該賠償工作拖延了小半年時間,李警官的解釋非常含糊。“當時她人(賠償請求人)沒在家知道嘛,沒在家沒有人過來提那個賠償的錢的事兒,她是後來回來的。”

  但是,這個説法讓韓女士難以接受。她説,今年春節前後,她的愛人先後兩次到縣公安局要求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好幾次到公安局都給俺們推辭,他説找他,他説找他。就是不給答覆。”

  河南省高院賠償辦副主任尚修星透露,目前我國在國家賠償決定的執行方面,尤其是強制執行方面,還有“空白”需要填補。“我們現在的法律包括賠償法,在作出決定之後的強制執行方面,都沒有什麼規定。應當説是國庫來拿這個錢,但是目前最高法對於這塊兒也沒有什麼規定。這個問題不是説哪一個案件是這樣,可能需要上層頂層設計。”

  拖了半年因領導換人

  5月3日,韓女士致電記者表示,縣公安局已經聯繫了她,告知其正在處理有關事宜。記者致電鹿邑縣公安局法制室樊警官了解情況,對方表示目前正在落實有關工作,縣公安局正在向財政部門申請賠償款。

  為何賠償拖延了近半年?鹿邑縣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涉嫌違規?樊警官以個人身份透露,賠償工作被“拖延”,可能與領導工作調動有關。樊警官説:“去年12月省高院下的判決(國家賠償決定書),次年1月公安局接到的,接到之後給當時的局長彙報了,局長説該申訴的申訴,該執行的執行,説著説著,我們局長調走了,但是報告打好了,也沒顧得上給財政申請。現在正在運作,剛來的新局長也知道這個事兒了,給他彙報了。”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