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遼寧海事局原局長退休後落馬 曾借溢油事故撈錢

2017年01月13日 10:34:32  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侯景華案公訴人

  侯景華在法庭受審

  原標題:離任審計發現問題 退休兩年後“落馬”  

  侯景華懺悔:一恨自己辜負黨的多年培養和教育;二恨自己辜負了組織的信任和委託;三恨自己辜負了人民群眾的希望;四恨自己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可樂,可樂,今天我遛你,明天就不知是誰了。”退休三年多的遼寧海事局原局長侯景華站在被告人席上回憶説,得知被調查後,他無法與他人交流排解,只能向自己的狗吐露心聲。他知道,自己悠閒自得的退休生活很快將變成失去自由的牢獄生涯。

  2016年1月29日,經山東省煙臺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煙臺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侯景華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

  離任審計發現犯罪蛛絲馬跡

  2012年8月,侯景華正式退休。在對侯景華進行離任審計過程中,依照慣例對重大事項進行審查審計時,發現其財務方面有一些問題,部分事項的辦理程式不符合規定,如一筆400余萬元的清污費的支付依據不充分、4艘公務船舶的變賣程式和價格均存在疑點。

  隨後,中紀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組展開調查。2015年1月,經交通運輸部黨組批准,中紀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組對侯景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並移送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檢察院指定管轄,煙臺市檢察院成立了專案組,對移交的案件線索進行逐一分析,深入研究。辦案檢察官還針對海事業務系統領域方向性的問題進行了諮詢,對可能發生職務犯罪的業務環節結合線索進行重點調查。

  通過對線索的核查,大連一家海事企業浮出水面。專案組偵查發現,該企業多次與遼寧海事局産生業務往來,且多筆業務在價格和程式上存在問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合夥人張某與侯景華關係極為密切。

  同時,根據紀檢部門初核中發現的大連某技術公司總裁孫某名下的工商銀行一賬戶與侯景華家人、親戚資金來往頻繁、異常這一情況,專案組斷定該賬戶由侯景華家庭實際控制和使用,賬戶內的資金來源可疑。

  據此,專案組決定對吳某、張某、孫某立案偵查,重點突破後,再對侯景華立案偵查。隨後,專案組制定了詳細縝密的審訊策略,一步步瓦解了吳某等三人的心理防線。很快,張某、吳某和孫某三個主要行賄每人平均告突破。在掌握了侯景華涉嫌受賄的確鑿證據後,煙臺市檢察機關立即組織幹警奔赴青島,將侯景華抓捕歸案。

  經查,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侯景華在擔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長、遼寧海事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煙臺某船舶公司經理黃某等21個單位和個人在海事業務監管、清污費結算、工程承攬、設備採購、幹部任用、工作調動、人員招錄等方面提供幫助;利用其擔任遼寧海事局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丁某晉陞職級提供幫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節前,非法收受22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6萬餘元。

  借大連“716”溢油事故“撈”了一把

  侯景華是一名“業務型”領導幹部,對待工作比較認真負責。當兵出身的他從四川外語學院畢業後就到了青島港務局工作,之後一直在海事系統就職。

  記者梳理侯景華的履歷發現,多年來他取得了不少成績,幾次工作調動和升遷都是基於優秀的工作表現。辦案檢察官向記者提到了這樣一個細節,侯景華對海事方面的法律法規如數家珍,涉及工作方面的內容可以脫口而出。但就是這樣一名頗具工作能力的領導幹部,卻利用職權便利大肆受賄。

  侯景華的貪腐歷程應該從調任遼寧海事局局長前後開始。辦案檢察官介紹,2005年前後,正是房地産業快速發展的時期,侯景華一家也想炒房,但資金缺口相當大。經不住妻子的耳邊風,侯景華將目光轉向了利用手中權力撈錢。

  如何快速來錢,卻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最初,侯景華將目標鎖定為當時遼寧最大的一家海事企業。但當時該企業因故無法開展大規模業務,時任該企業負責人的吳某主動找到侯景華,介紹張某給侯景華認識。之後,張某和吳某多次請侯景華吃飯、送禮品,關係日漸熟悉後,張、吳二人向侯景華表達了想從事海事業務的意願。

  2007年10月,上海貨輪“申海一號”在大連海域沉沒,隨船所載的5000余噸鋼材也沉沒海底。張、吳二人抓住這個時機,臨時成立了一家匯通公司,在侯景華的幫助下,在沒有打撈資質的情況下非法取得鋼材打撈權,後轉賣這些鋼材非法獲利1700余萬元。2008年上半年,二人送給侯景華200余萬元。

  從那之後,侯景華與張、吳二人越走越近,多次利用手中職權給該公司大開綠燈,先後為該公司在“太榮蘭花”輪沉船打撈和清污費結算,大連“716”溢油事故清污費結算以及租用遼寧海事局大連船舶溢油應急設備庫和大連灣棉花島遼寧海事局工作船碼頭等業務上提供幫助。

  在侯景華的大力扶持下,這家註冊時僅有30萬元的小公司,在短短6年時間內,一躍成為遼寧最大的海事企業,幾乎壟斷了當地的海事業務。與此相對應的,二人也多次給予侯景華“好處費”共達363萬餘元。

  除了匯通公司,侯景華在任期間,利用手中職權,還與多個企業發生業務往來,收受賄賂中飽私囊。

  想方設法安全藏匿贓款卻未安全

  2015年12月30日,煙臺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侯景華受賄案。記者梳理煙臺市檢察院的起訴書發現,侯景華受賄呈現出犯罪數額大、涉及領域廣、持續時間長、犯罪次數多等特點。

  起訴書指控,侯景華受賄數額達656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中,單筆收受款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超過10次,僅匯通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和合夥人吳某兩人的賄賂款就達363萬餘元。他還收受外幣3次,並多次收受金條、紅木傢具等物品。

  從行賄人的請托事項看,侯景華先後為煙臺某船舶服務有限公司經理黃某等22個單位和個人在海事業務監管、清污費結算、工程承攬、設備採購、幹部任用、人員招錄、晉陞職級等方面提供幫助。

  記者了解到,侯景華從2008年起,連續三年利用擔任遼寧海事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別接受丁某、譚某、盧某三人請托,為三人的子女、女婿等報考大連海事局工作面試提供幫助,共收受人民幣21萬元。

  在即將退休的半年前,侯景華又接受他人請托,為楊某之子調入遼寧海事局某部門工作提供幫助,收受楊某100克金條兩根。

  起訴書還指控,侯景華收受賄賂時間自2004年持續至2013年春節前,長達8年。從單項犯罪事實來看,長期接受某些商人的利益輸送,時間最長達6年。

  8年多來,為了使這些非法所得有一個安全的藏匿之處,侯景華想方設法通過他人賬戶轉移贓款。

  辦案檢察官在核查侯景華家庭資産時發現,侯景華的兒子名下一輛轎車的購車款來自一個工商銀行賬戶,而這個賬戶的所有者既非侯景華,也不是他的兒子,而是一名姓孫的企業負責人。辦案檢察官進一步梳理篩查這個賬戶發現,該賬戶與侯景華及其多名親屬都有過資金流動。據此,檢察機關判斷侯景華才是這個銀行賬戶的實際控制和使用者。

  通過這個賬戶,檢察機關順藤摸瓜,突破了侯景華藏匿贓款的其他幾個地點。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侯景華將贓款分別存入親戚、“合作夥伴”等多人的賬戶,這位姓孫的企業負責人就是其中之一。在與孫某有過多次權錢交易後,侯景華利用孫某在工商銀行設立了一個賬戶,轉移掩飾家庭資産,直到得知被調查後,將該賬戶登出。

  交代所有受賄事實後感到解脫

  “被告人侯景華受賄案的依法審理,再次體現了黨和政府反腐敗的堅定決心。這起案件警示我們,無論貢獻有多大,功罪不可相抵;無論領導幹部是否在任,只要觸犯了法律,就不會‘平安著陸’,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庭審階段公訴人鮮明地指出。

  在庭審過程中,侯景華也數度哽咽落淚,最終陳述階段更是泣不成聲。

  “我記得一位智者説過,人的一生只有三天,昨天、今天和明天。那麼什麼是我的三天呢?昨天,我人鬼參半,做過人事,為國家和集體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也曾立過功受過獎,被提拔到了領導崗位。但自己沒有珍惜榮譽和信任,認真履行職責不辱使命,而是利用組織賦予自己的權力和職務謀取了私利,接受了數十人的鉅額賄款。”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侯景華表示深刻反省,“認罪、悔罪、服法”。

  侯景華是在退休兩年多後被紀委調查並移送司法機關的。在到案前的很長一段時間,他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一度罹患抑鬱,認為一旦被抓就是死路一條,並曾産生自殺的念頭。

  侯景華到案後供述,得知被調查後,他曾多次找張某、吳某等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家中的贓款、贓物進行多次轉移、匿藏,做好了充分準備對抗司法。而這也導致他在剛到案時情緒消極,並一度對抗。

  到案後,專案組在訊問過程中一步步瓦解了侯景華的心理防線,使其逐步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罪悔罪,還主動交代了多筆受賄事實,並積極退贓。

  “多少次睡夢中驚醒,多少次因恐懼而心悸,多少的悔恨和後悔一直盤踞在心頭,伴隨著我的日日夜夜。”侯景華在悔過書中寫道,退休後得知紀檢部門在調查自己後,惶惶不可終日,寢食難安,鬱鬱寡歡,只好求助於抗憂鬱藥品度日。因為罪行也無法與他人交流排解,只能與他養的狗説話解悶。到案後,交代了所有的受賄事實,反而感到解脫。

  “回顧昨天全是悔恨和眼淚。一恨自己辜負黨的多年培養和教育,二恨自己辜負了組織的信任和委託,三恨自己辜負了人民群眾的希望,四恨自己走上了一條不歸路。”侯景華説,走上了犯罪之路,成因眾説紛紜,有人説是社會風氣,但他清醒地認識到“是自己內因發生了病變而導致自己的價值取向發生了變化,而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的落網,也再一次證明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這一真理。

  “展望明天全是惆悵,我的明天在哪?無疑是在監獄服刑,想到這些,酸楚和憂愁又塞滿心頭,而感到不寒而慄。”侯景華説。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