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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取消晚婚假有違全面二孩政策本意

2016年01月16日 06:45:01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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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資料圖

  據報道,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計生法刪掉了有關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提倡符合法 理法規規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新計生法實施後,上海、廣東、湖北已取消晚婚假,北京、山東擬刪除涉及晚婚晚 育的條款。晚婚假取消坐實。

  婚假只有3天!傳説中的“蜜月”成了“小黃金周”。要知道,在中國,特別是城市,男女的初婚年齡普遍達到了“晚婚”標準,這意味著“晚婚假”原本就是一項普惠制的福利,如今卻在“全面放開二孩”之後被取消了。這合適嗎?

  地方取消“晚婚假”不合上位法精神

  原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去年提出“全面二孩”之後,年底該條款被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有人將之概括為“取消晚婚假”,這是有問題的。一者,在舊條款為鼓勵“晚婚晚育”,所以才把“晚婚假”作為晚婚者的專門獎勵;而在中國當下整個生育大環境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所以新計生法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這個“提倡”就包含著鼓勵生育的意思。之前為了嚴格執行政策,只是針對“晚婚晚育”者實施獎勵;如今為了“提倡一對夫妻兩個娃”,就應將原本“晚婚晚育假”變成“普惠的假期”。

  二者,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立法本意是:凡合法生育者均“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獎勵,這實際上擴大了原“晚育假”等的獎勵範圍。“可以”,是一 種法律授權,地方立法機構應該明白,新法所“授權”公民可以享有延長的晚育假,而不是説因為新法不再提“晚婚晚育假”,就變成了一種“禁止”。

  有關負責人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為,當前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 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不過,國家“不鼓勵晚婚”,不代表“國家不鼓勵結婚”,既然要鼓勵“一對夫婦生兩個娃”,為什麼縮短實際上的婚假?變原來的“特 殊獎勵”為“普惠性獎勵”,不好嗎?“全面放開二孩”的改革,至少應該是“帕累托最優的改革”,不應該損及任何人的福利,為什麼現在變成了減短婚假呢?

  不鼓勵晚婚晚育,不應等同於取消晚婚假

  目前的情況是,城市男女的結婚年齡幾乎普遍達到晚婚年齡,換言之,之前普遍享受著10天到一個月的婚假。而如今,在取消“晚婚假”之後,全面被削減成了3天的婚假,這是勞動者為數不多的休假福利的一次性削減。

  婚假只給3天,是什麼概念?按照1980年2月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佈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 29號[80]財企字41號),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 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也就是説,在1980年(晚婚年齡)的婚假就達到15天,而且還另計 “路程假”。

  一刀切地搞取消晚婚假,搞3天婚假,倒退回了之前的水準。即便按照1959年勞動部頒發的《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 間工資待遇問題的意見》:“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注意,婚假是可以超過3天 的,只是不發工資而已;而依照如今的勞動合同法,超出婚假期的,不是“不發工資”這麼簡單,那是要算曠工,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要丟飯碗的。

  這幾年“黃金周”頻頻變成“黃金粥”,帶薪休假、增加國民休閒時間,一直是決策層努力推進的:2008年的國務院《職工帶薪休假條例》、 2013年《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年)》……增加國民假期,既是發展之下的國民福利增長的必然,也是“供給側改革”所需,那麼為什麼還要 減少中國人本就不長的婚假呢?

  從之前嚴格的計劃生育,到放開單獨二孩,再到全面放開二孩,人口政策的彎子的確轉得很大。希望全國各個層面,都能及時“切換”思路,不要延續之 前那種思路,而是認真服務於新法鼓勵生育的政策,從休假權利和生育的大局出發,為民眾創造更多機會與可能。(作者係法律工作者)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