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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出新規:新媒體發佈時政新聞須先獲許可

2016年01月13日 06:34:06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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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官網發佈了國家網信辦修訂後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新規定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從註冊資質到處罰程式進行了全部規定。其中明確,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

  新聞類應用需先取得許可

  意見稿規定,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資訊采編發佈、轉載服務,以及提供新聞資訊發佈平臺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此外,意見稿中規定,今後,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並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不得傳播涉個人隱私資訊

  此次意見稿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發佈平臺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收集用戶身份資訊,應當事先明示收集規則、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規定以外的用戶資訊的,應經用戶同意。

  同時,各級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用戶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用戶不得製作、發佈、傳播能夠識別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隱私的資訊,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網站人員不得干預搜索結果

  意見稿中強調,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從業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應當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新聞采編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搜索結果,干預發佈平臺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