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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官員醉駕免責 法院拒絕公開判決書稱涉密

時間:2012-06-19 08:38  來源:中國青年報

  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龍崗區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為由,拒絕公開此案判決書;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則堅稱,“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權”,不予抗訴;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辦,至今未按黨紀和公務員條例作出處理。

  法院拒絕公開判決書

  莫王松是龍崗區坪地街道辦統戰部副主任,2011年11月30日晚,其駕駛的車牌號為粵BSG866的公車,被交警攔下。警方當時對他的酒精測試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濃度達到176.3mg/100ml,超出“醉駕”的標準兩倍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但據莫王松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憶,他當日並未受到控制,經取保候審後一直正常上班。此後,雖然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訴“要求判兩個月刑期”,但龍崗區人民法院卻以“情節顯著輕微”為由,免除刑責。

  對何為“情節顯著輕微”,法院給出的解釋是“被告醉駕駕駛距離不遠”。

  6月18日,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龍崗區人民法院查詢此案判決書,法院以“涉密”為由,明確表示拒絕公開判決書及案卷。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該法院的自助查詢系統上獲悉,該判決書的編號為(2012)深龍法刑初字第263號,涉及罪名為“危險駕駛罪”,適用的是簡易程式,法官為翟新立,其狀態顯示“已歸檔”。

  但面對中國青年報記者的查檔要求,該院研究室主任何爾海明確表示:“由於本案涉及一些審判機密和國家機密,案檔不宜公開。單看判決書很容易讓公眾‘不明就裏’,引起懷疑。但本案的判決是依法的、公正的,只因一些考慮因素,不宜對媒體公開。”至於是何因素,其並未説明。

  依照我國現行審判制度,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對其認為判決有誤或爭議較大的案件,發回下一級別重審。但何爾海向記者明確表示,本案已報送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級在看了我們的判決依據後,也認為這樣判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認為,所謂“涉密”只是法院的託詞。

  “醉駕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是説只要你有這樣的行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説你造成了怎麼樣的後果。”何兵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審判機密”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時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絕公開判決書和案卷。

  “但在這起簡單的醉駕案裏,顯然不可能涉及到這些,莫王松案顯然沒有理由不公開判決書。”他説。

  法官“自由裁量” 檢方不干涉?

  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在對莫王松提訴時,要求刑期為兩個月,。在法院作出“免刑”判決後,檢察院並未表示異議。“檢察院當時提議兩個月刑期,肯定有它的理由,為什麼就這樣‘默認’了?”網友“三體執劍人”質疑。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與龍崗區人民法院僅一墻之隔的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中國青年報記者從辦公室主任蘇忠進處獲悉,他們選擇不抗訴的理由是:“法院對莫王松‘危險駕駛罪’是有罪判決,只是依據情節、免予刑罰而已,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內。”

  “認定醉駕罪名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他説,“不是所有的類似案件,檢察院都會抗訴。”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雖然按照《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關鍵在於,對“情節輕微”應作何理解。

  在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律師、《道路交通安全法》專家王鉞翰看來,“醉駕”情節是否輕微,“目前還沒有一套統一的標準”。但無論如何,“開得不遠”不應成為醉駕免刑的理由。

  “醉駕量刑是要考慮情節,但這個情節,至少應該是酒精超出醉駕標準的多少,有無造成社會危害程度等。假如‘開得不遠’都成為醉駕免刑責的判例,那今後醉駕超過500米、1000米,算不算?這必然會攪亂自由裁量權。”

  阮齊林認為,醉駕作為一個新罪名,執法過程中肯定有一個磨合的過程。“各地的量刑尺度難免不一。但醉駕本身刑罰不重,‘頂格判’就是6個月以下,因此公正是最重要的。”

  他指出,司法機關雖然有斟酌定罪免罰的權利,但在目前已經處理的諸多醉駕案中,“開得不遠”而入刑的人,恐怕也不在少數。

  “我倆都是醉駕,憑什麼一個判刑兩個月一個免刑?一旦判決不一致,就會出現‘同罪不同罰’的情況。”阮齊林教授説,“尤其是當公務員成為‘特例’時,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也在所難免了。”

  街道辦稱“絕不偏袒”仍在等上級通知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但莫王松不僅被免究刑責,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都免了。

  2011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醉駕行為也進行了更嚴厲地約束。其中規定: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裏也明確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但龍崗區坪地街道辦18日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莫王松在醉駕被報道時,就在正常休年假,目前年假還沒結束,“未作變動”。

  記者看到,根據該街道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5月28日印發的《機關公職人員“九不準”規定》,對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單位“準備”了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本人評優資格、調離工作崗位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一系列“大棒”。而對莫王松而言,目前,還是一片平靜。

  對於將如何處理此事,該街道辦宣傳部負責人明確表示,一旦區相關部門下達了處理通知,街道將絕不偏袒,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理,但“街道暫未接到任何上級部門對本事件的處理通知”。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這一“九不準”規定中看到,本街道辦的公職人員,“被公安機關處罰、或被媒體曝光,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一律先予停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從嚴處理。”

  但當記者問及莫王松因醉駕被定罪、並經媒體報道後,是否屬於應被“先予停職”的範圍時,該街道辦宣傳部負責人則認為,“醉駕屬於個人行為,具體怎麼操作,還是要按一定程式,等上面定性了再説。”

  中央黨校教授、著名反腐敗專家林喆認為,依照黨紀要求,公務員只要被移送了司法機關,都會受到一定處分。“即使法院沒給刑事處分,但單位黨組織沒給任何處理,肯定是不應該的。”

  林喆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正常情況下,觸犯刑律就要開除公職。“醉駕已經入刑了。這是很明顯的。別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務員更應該成為民眾的楷模。因為他握有的權力越大,所應負的責任也就越大。”

  “不管他職務如何,都不該成為例外。”她説。

  中國青年報記者數日來一直努力聯繫莫王松本人,但均未果,其手機已轉至“來電提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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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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