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縣舊城與新城交會的青年路,一位85歲的老奶奶站在木棚外。圖/記者譚君
5月10日,雲南昭通市巧家縣白鶴灘鎮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大廳發生爆炸,導致4死16傷。
當地警方表示,爆炸案製造者是外地人,作案目的是“報復社會”,與徵地拆遷無關。但是,這一結論引發多方質疑。當地多名村民表示,不相信爆炸案與拆遷無關。
過去數年中,巧家縣頻頻出現徵地糾紛。就在爆炸案發生的6天前,白鶴灘鎮村民楊玉強在徵收簽字現場燒了自己的摩托車。更早前的4月18日,巧家老店鎮村民丁發朝因抵制拆遷被毆致死。
巧家縣徵地拆遷狀況如何?
本報記者譚君雲南巧家報道
一個拆遷戶的安置
5月12日下午,雲貴高原一派燥熱。古世林騎著摩托車從城市主幹道駛向一片山坡,在被推土機抹平的黃土地上,他的房子特別打眼。一隻斑紋小狗蹲在屋頂,平靜地巡視著周圍。
補償協議沒有達成,他的房子沒有拆。5月10日至15日是簽協議的最後時間,錯過了將不能得到安置用地,也不能享受拆除獎勵。10日發生的爆炸案,以及接下來中斷的程式,客觀上多少緩解了他的焦慮。
“我老婆快瘋了,”他的這棟位於白鶴灘鎮迤博五組,帶有小院、柴房、雜屋的265平方米宅子,由於只有100平方米被認定為合法建築,按照當地規定,只能換算成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牲口房、灶房、廁所,這些在巧家縣的拆遷政策中,均不算作生活用房,不給劃地安置,“生活用房必須有床,有人住。”古世林説。
對違章建築的認定,成了拆遷的鴻溝。古世林違章的165平方米麵積,只能享受40%的建築成本補償。
迤博一組村民鄧勇面臨的困境則是,他和父母一家9口,將生活在80平方米的房子裏。
“對農民來説,凡是需要的東西,就不算違章。之前不查處他,放縱他,現在又剝奪他,這是不對的。”從事拆遷工作多年的法律界人士方清明説。
就算是違章建築,也還可以討價還價。同在迤博一組的楊玉明有108平方米被認定違章,他同意簽合同,違章面積減少至20平方米。
可他的弟弟楊玉強不懂這些。5月4日,一組簽合同的最後一天。楊玉強的媳婦沒扛住,跑去指揮部簽合同。他聽説後,提了個小斧頭就去了。在指揮部沒見到媳婦,氣急之下,掄起斧頭往辦公桌一砍——無濟於事,他的合同已經簽訂生效。
出門時,這位氣急敗壞的前生産隊隊長、外人看來“有點正直”的農民,用打火機把自己的摩托車點著了。
接下來的10天,沒人看見他。他因危害公共安全被拘。
徵地補償方案:爭議不影響徵收實施
巧家縣在實施這份安置補償政策之前,2009年11月起曾實施過《巧家縣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徵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試行)》(巧政發〔2009〕79號)。
當地村民説,相對而言,79號文顯得公平些。較早進行徵地拆遷的迤博六組,53戶拆遷戶中,有19戶認同79號文,並簽訂了拆遷協議。
在他們的房子滅失後、其他村民觀望之時,2011年4月12日,《巧家縣縣城規劃區土地與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辦法》(巧政發〔2011〕28號)出臺實施,替代了之前的79號文。
79號文發佈時,村民們參加了兩次縣國土局組織的會議。儘管會議有爭執,拆遷補償卻是拆多少面積補多少。而不是28號文這樣,徵60-100平方米,只能劃80平方米,徵再大面積,也最多劃150平方米。
在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面,79號文規定,土地被徵完的,按人頭劃給60-100平方米宅基地;到了28號文,完全失地,按建築成本價安置10平方米商業門(鋪)面。
此外,28號文對徵收房屋的補償標準不參照現有房地産市場價,而是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計算。村民的磚混結構的房子只補償1081元/平方米,但巧家的商品房價現在已經達到3000元/平方米。
此外,28號文規定,對該方案的任何反對、爭議均無效,有爭議只能“由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由批准徵收的上級人民政府裁決。土地徵收中的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方清明起草過不少徵地方案,他讀到該條的最後一句時,表示驚訝:如不按時移交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不移交土地的農戶承擔。
村民不妥協的後果
經記者多次詢問,巧家縣政府仍然沒有對79號文變成28號文的原因進行解釋。28號文稱,方案經過2011年4月1日召開的縣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但巧家縣政府官方網站白鶴灘之窗顯示,第15次常務會議的召開時間是5月10日。
28號文發佈之後,村民沒有被喊去開會討論。
取而代之的是幾天之後,村子裏出現的一張“限期移交土地和清除土地附著物的通告”。通告稱,如土地附著物在5日之內沒有清除,政府將強行清除,後果自負;房屋在10日之內沒有拆遷,不給劃地安置;5日之內沒有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戶口簿交到土地儲備中心登記的,不進行失地安置。
此外,需要徵收的村民,每戶還收到縣國土局《巧家縣國土資源局關於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的紅頭文件。
多數村民妥協了,不僅有難以承受的後果,而且在拆遷時,他們還被“全巧家所有的幹部圍起來,”這些政府工作人員來自法院、公安、檢察院、稅收等。
一些村民查到國務院2010年5月15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徵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2011年9月,迤博七組村民鄭永江把汽油淋在自己身上,同時濺到了挖土機駕駛員身上。隨後,鄭永江因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判刑3年。
一個批文,兩次使用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徵用集體土地必須經省級以上政府批准。在巧家縣官方網站白鶴灘之窗,記者發現了非常奇怪的現象。
2009年11月,巧家縣政府第5號土地徵收公告稱,根據《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巧家縣2009年第一批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的批復》(雲國土資復〔2009〕146號)精神,雲南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徵收集體土地872.601畝。被徵收土地範圍:迤博村第一、二、三、四、五、六組,北門村南門六組。
2011年6月,巧家縣政府又發了關於龍潭片區土地徵收的第4號公告。該公告同樣引用“雲國土資復〔2009〕146號”,稱徵收白鶴灘鎮迤博村民委員會集體土地872.601畝,範圍是迤博村一、四、五組龍潭開發片區規劃用地。
在2010年4月縣國土局發給村民《限期交出土地》的紅頭文件中,記者了解到,146號文件中徵收迤博村一、二、三、四、五、六組的土地為581.484畝。
重慶康實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建偉介紹,“土地徵收公告只能發一次,一個公告可以多次張貼。如果第一次公告沒有實施完畢,應該是繼續實施,而不是再次發公告。不可能按同一個批文可以徵收不同範圍的土地。按此道理,還可以發第三次公告,再徵收872.601畝。”
根據國家規定,省國土資源廳的土地批文有明確徵地範圍和紅線圖,不可能變更。昨日,記者兩次向巧家縣政府辦公室申請公開146號文等土地批文,其辦公室肖主任稱,這些批文都存放在檔案室,檔案室的工作人員請假不在,沒有人有鑰匙。
同時,辦公室黃主任向記者強調,白鶴灘之窗是巧家縣政府的官方網站,其上傳文件都是權威可靠的。而政府公告,經過了秘書三審,不存在錯誤。
爆炸中死去的女拆遷戶
就在第4號公告發佈前一個月,還曾出現了過期批文徵地的情況。2011年5月,巧家縣政府引用國土資源廳2004年(雲國土資復〔2004〕306號)和2008年(雲國土資復〔2008〕373號)的兩個批文,要求徵收迤博七組、八組土地213.975畝。但土地批文只有2年有效期的規定完全忽略。
“土地2年不開發,應無償收歸國有。如果已經變成了國有土地,就應該按國有土地徵收辦法徵收,而不是按集體土地的政策徵收。前者的補償價往往是後者的數十倍,”鄭建偉説,“如果用過期批文徵地,當地政府涉嫌偽造公文。”
有趣的是,2011年4月的一個巧家縣“舊城改造”項目,竟也牽涉到了作為農村的迤博村。
2011年6月,政府拿著上述存疑的146號精神,要求迤博一、四、五組村民交出土地。鄧勇,這位種著芒果樹、住在農捨得農民,至今沒想通,他們村什麼時候變成“舊城”了。可根據第4號公告,“迤博村一、四、五組涉及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必須在2011年6月20日前,持土地權屬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巧家縣縣城舊城改造建設管理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交付被徵土地。”
鄭建偉説,“舊城改造不可能涉及集體土地徵收。舊城辦的做法明顯違規。”
走在舊城與新城交會的青年路,可以看到一排排搭建的木棚子。古世林每次經過,都不得不警醒自己,不要成為他們那樣。上次狂風暴雨,有一戶的棚子就被吹倒,差點出了人命。
5月13日,記者走進一間木棚,看到一位85歲的老奶奶。木棚搭建於10年前,因當時修青年路必須搬遷,補償協議未達成,房子被強拆,在路邊搭棚子住,政府每天每人補償1斤米。
此次爆炸案中死亡的姓冉的女人,村民們都知道她的故事,土地徵收時,她嬌小的身體鑽到了挖土機下,結果被幾個男人粗暴地架開。這次房屋徵收,她早早地去排隊。
現在,她無辜死去,爆炸現場不會留下任何痕跡。只剩下被楊玉強燒著的那輛摩托車,躺在服務大廳附近的草地。
28號文件部分內容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由批准徵收的上級人民政府裁決。土地徵收中的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必須服從國家徵地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移交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如不按時移交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不移交土地的農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