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 時政 | 本網快訊 | 兩岸 | 國際 | 港澳僑 | 熱點新聞 | 大陸縱覽 | 社會 | 財經 | 教育 | 軍事 | 科技 | 傳媒 | 奇聞趣事 | 新聞發佈會 | 新聞人物

交通部門權錢交易病態規則:節日送禮常態化

時間:2012-03-30 08:48  來源:法制日報

  潛規則見怪不怪 小頭目犯罪突出 節日送禮常態化

  近年來,一些交通系統人員利用職權,憑藉行業優勢地位等有利條件濫用職權、收受賄賂,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對違法經營行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為了杜絕交通系統的黑洞,中央和地方紛紛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措施,加強了反腐敗的力度,但依然有人前腐後繼。

  權力是把雙刃劍,既能造福民眾,又具有與生俱來的腐蝕性和擴張性。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就要用權力來制約權力,建立起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

  “交通部門職務犯罪的一大特點就是權錢交易潛規則化。”

  亮出這一觀點的,是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從2011年底開始,徐州市檢察院在全市範圍內發起了一場整頓交通系統職務犯罪的戰役,查辦了一批發生在交通稽查部門的貪污、受賄案件。在查處這類案件時,檢察機關發現了交通部門職務犯罪呈現出來的特點。

  “潛規則是一個比較流行的名詞。很多行業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潛規則則是人們避而不言,卻人人遵守的病態規則。”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就交通稽查部門而言,法律賦予稽查執法人員查處道路過往客、貨車超載、超寬等違法行為,然而“買路”、“月票”卻成了他們的執法“規則”。

  據介紹,從徐州市檢察院查辦的一起縣交通局稽查大隊師傑貪污、受賄一案來看,“買路”、“月票”幾乎貫穿整個案件的始終。“給錢放行”,如果經常過往某一路段,還可以辦理“月票”,有了月票在通行時可免受檢查。更有人將此作為一個職業,當起了“黃牛”,為客、貨車司機與稽查執法人員牽線搭橋。他們專門從事“月票”辦理,或者為過往車輛“帶路”,以賺取仲介費用。

  在交通部門職務犯罪案件中,“小頭目”的犯罪也有突出化的趨勢。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一般而言,一個交通稽查大隊會分為幾個中隊,執法時每個中隊負責一片區域的幾條公路。這樣中隊長就成了每個片的“片長”,在這個範圍之內往往都是中隊長説了算,權力監督失控,容易出現玩忽職守、貪贓枉法的情形。田某一案就是如此,中隊長田某在自己負責的道路上稽查時,對熟人車輛違法運營視而不見,對其他過往車輛則是交部分罰款立即放行。

  在交通部門職務犯罪案件中,節日送禮已經是一種常態化的現場。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春節、中秋節,跑跑送送,和執法人員搞好關係。在調查過程中,幾乎每個涉案人員都有過如此經歷,多則多送,少則少送,200至2000元不等的購物卡和現金,是他們每逢重大節日到執法人員家中走動時必帶的財物。

  除了上述特點外,辦案檢察官還發現了以下兩個特點:

  交通部門職務犯罪案件單筆數額小,持續時間長。交通稽查時,對於違法運營車輛,可以視情況給與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罰款。對於大多數超寬、超載車輛,他們往往是交錢放行,收取小額罰款,便不再追究其責任;又由於大多數是過路車輛,流動性大,致使很多違法犯罪行為不容易及時被查處。

  交通部門職務犯罪案件罪名相對集中。對於交通稽查部門來説,罪名主要集中在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上。例如“月票”、“買路”等情形,主要就是受賄犯罪;對於小額罰款的上繳、使用上,主要是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

  由於交通部門職務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檢察機關發現辦理交通部門職務犯罪案件面臨的困難較多。

  江蘇省徐州市檢察院一名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中央相關媒體曾對交通領域一些不正常的亂象多次進行曝光,在較大力度肅清整頓交通行業風氣的同時,也使得這一領域的職務犯罪行為日益隱蔽化。

  辦案檢察官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一般不直接接觸錢款,不收不熟悉的仲介“黃牛”遞交的錢款。“票款”一月一結,月底即將掌控在個別人手中該月的“買票”車輛車牌號單據銷毀。

  此外,取證難也是一大問題。固定跑長途的客運車輛,他們知道潛規則,但是他們的利益往往和違法運營、執法寬鬆聯繫在一起,他們不敢也不願意作證。再者就是一些路過車輛司機,他們被罰款之後,交完錢人就走了,不索取罰單,沒有留下任何聯繫方式,對於這部分證言,更是無從取之。(記者杜曉通訊員溫曉輝)

新聞中心 兩岸 社會 國際 臺灣頻道

分享到:
編輯:芮益芳

相關新聞

圖片

本網快訊

熱點新聞

奇聞趣事

兩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