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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修訂房屋租賃條例:禁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員

時間:2012-03-30 08:39  來源:南方日報

  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簽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所登記備案……昨日,筆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正在分組審議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簡稱“草案”)中發現,法規修訂時取消了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制度、簽訂治安責任書制度,設定了治安資訊報告制度,草案提出,出租房屋,房東要向有關部門報告“治安資訊”,還要承擔一系列“連帶責任”。

  租賃房屋主體擴大

  調整為全部租住人口,不再局限于原有的“流動人員”

  記者注意到,草案將原先《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去掉“流動人員”的限定,改名為《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並將租賃房屋的主體調整為全部租住人口,包括流動人口、戶籍人口和境外人員,不再局限于原有的“流動人員”。

  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稱,此舉主要考慮到當前廣東大量存在常住戶口人員租賃房屋居住的現象。他説,隨著城市房價的高企和人口流動性的加強,將會有更多的人選擇租賃房居住。將租賃房屋的主體擴大到全部租住人口,既有利於加強管理,又有助於防止對流動人口的歧視,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

  新設治安資訊報告制

  房東出租轉租停租均要在限期內報告治安資訊,未及時上報可罰款

  草案顯示,廣東將取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制度、簽訂治安責任書制度,新設定治安資訊報告制度。現行的規定下,房東把房子出租給流動人員,先要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10個工作日內核發。草案去掉了“許可”環節,增加了“治安資訊報告制度”。

  草案要求,出租房屋時,出租人必須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承租人入住後24小時內,對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通過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

  此外,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告。承租人發生變更、房屋轉租時,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網路等方式報告。

  草案提出,未及時做到上述這些,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草案規定,對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出租人未即時報告治安資訊且逾期未改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鄭東表示,治安資訊報告制度有利於公安派出所和有關機構及時了解租住人員的變動情況,解決當前普遍存在的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漏管失控的問題。

  個人資訊如何保證不被泄漏?草案明確,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否則將被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此,有人大代表認為處罰太輕。

  明確各方責任

  出租人負“連帶責任”,不得租屋給無身份證人員等,否則將面臨處罰

  草案還明確了出租人、公安派出所、有關管理部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的治安管理責任。

  除了報告資訊,出租人還必須負起“連帶責任”。草案要求,出租人需配備租住人員資訊採集系統,即時採集資訊並向公安派出所報告,還要有專職管理人員。草案規定,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等。如果房東未做到這些,面臨的將是處罰,比如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草案還規定,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做好對承租人和留宿人員的查核、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治安責任等。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可以承擔相應職責。此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熱議

  處罰規定過多?“連帶責任”難操作?

  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不再設置前置條件,將管理重點轉移到掌握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資訊上,並結合當前社會管理的工作實際,引入服務的理念進行法規修訂。昨日審議現場,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治安資訊報告制度等提出了不同意見。

  寓管理和服務理念于法規

  對於草案中法律責任的設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在分組會議上指出,出租屋管理不能只靠罰款,對法律責任的設定,還是要人性化一些。不能把出租屋看作是另類,其對解決廣大群眾住房需求,特別是外來人口的居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歐廣源強調,在修訂法規過程中,應該寓管理和服務的理念于法規中,貼近社會實際,貼近群眾訴求,多聽取各方的意見,為實際工作提供法律支撐。

  省人大代表辛瀑表示,設定的處罰規定應該越少越好,做好出租屋的治安不能靠“限”,“限”並非治理社會的基本章法。首先要肯定出租屋在城市化當中的貢獻,其次,從純粹限制的角度來治理社會,本身起點就太低,有關部門在治安管理方面也應該更多地引入管理和服務並重的機制。

  “連帶責任”規定要科學

  關於出租人責任連帶的規定,省人大代表褚國祥指出,“修訂草案中連帶責任的很多條款是關於出租人的。”褚國祥認為,出租人的連帶責任,必須科學、依法和具有操作性。比如規定出租人應檢查承租人,就較難操作。同時也應該規定管理機構的管理責任。

  省人大代表許家瑞指出,草案既有出租人要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也有出租人查看承租人身份證件的要求,這些規定有的是為職能部門管理的方便,但應該找一個比較合適、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平衡點。建議儘量縮減類似規定,減少群眾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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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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