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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 考核不合格不批新項目

時間:2012-02-10 08:19  來源:南方日報

  ●廣東過境水資源比較豐富,但主要集中在西江並以洪水形式出現,而粵東、粵西諸河源短流急,粵北石灰岩地區岩溶發育,水資源利用困難,均不同程度出現資源性缺水或工程性缺水

  ●對考核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地級以上市要向省政府書面説明情況,並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間,省水利廳暫停審批該地區除飲用水外的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資訊化委等部門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項目立項

  日前,省政府出臺《廣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與之前出臺的《廣東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方案》相配套,構成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的重要依據,成為廣東突破水資源瓶頸制約的重大舉措。

  特殊省情的現實選擇

  廣東每人平均水資源不多,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1830億立方米,每人平均佔有水資源量僅為1700立方米,低於全國每人平均2200立方米的水資源佔有量。同時,水資源與生産力佈局不匹配。廣東過境水資源比較豐富,但主要集中在西江並以洪水形式出現,而粵東、粵西諸河源短流急,粵北石灰岩地區岩溶發育,水資源利用困難,均不同程度出現資源性缺水或工程性缺水。流入廣東的省界河流水質呈逐年下降的趨勢,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時有發生,部分河流或河段水質出現惡化,珠江三角洲部分經濟發達地區用水需求大,但由於水質問題嚴重,出現“守著大江沒水喝”的尷尬局面。水資源短缺、與生産力佈局不匹配,成為廣東的特殊省情之一。

  近年來,廣東在進行全省産業佈局特別是重大項目佈局的時候,總是感到來自水資源“瓶頸”的制約越來越大,迫使人們要在制度框架下尋求一個能讓問題得以解決的方案,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2011年,中央出臺了《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廣東省委、省政府也出臺了《關於加快我省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乘著這股水利改革發展的東風,廣東于2012年1月率先在全國出臺了《廣東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方案》,與之相配套,《廣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暫行辦法》也于日前出臺,在制度層面確保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9大考核指標4個考核等次

  為配合實施《廣東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方案》,《辦法》提出了2011—2015年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共分為3大項9個指標,比國家的考核指標多了3個,其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包括用水總量、生活和工業用水量和地下水開採量3個指標;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包括萬元GDP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3個指標;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指標包括主要江河湖庫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和跨地級以上市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3個指標。

  《辦法》明確,考核對象為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考核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內容包括各地級以上市貫徹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提出的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任務和分階段工作任務,重點考核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指標等水資源“三條紅線”重要指標完成情況,水資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資源保護和相關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設等情況。

  《辦法》對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萬元GDP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等有關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全部分解到21個地級以上市,作為考核的量化指標。根據每個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不同,控制指標也不同。

  據筆者觀察,以2015年為參考點,萬元GDP用水量控制指標,珠三角地區普遍比較低,大部分都在15—78立方米之間,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普遍較高,一般都在100立方米以上。而全省平均在64立方米。

  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

  《辦法》指出,從2012年起,對2011—2015年各地級以上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制度有關指標進行考核,採取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年度自查從2012年起,每年4月中旬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將本市上年度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總結、自評報告以及相關指標數據完成情況一併報省水利廳。中期考核的時間段為2011—2013年,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在2014年4月中旬前,將2011—2013年本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總結、自評報告以及相關指標數據完成情況一併報省水利廳。期末考核的時段為2011—2015年,考核時間為2016年4月,考核方法與中期考核一樣。

  最終考核結果由省水利廳按有關要求報省政府審定後予以通報。對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地級以上市,省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考慮。對考核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地級以上市要向省政府書面説明情況,並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間,省水利廳暫停審批該地區除飲用水外的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資訊化委等部門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項目立項;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監察部門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結果報省政府審定後作為下一考核期編制各地級以上市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的依據,並交由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相關領導幹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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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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