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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大火案主犯侵吞322萬公款購房旅遊 加刑至20年

2011年12月27日 14:40:44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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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新址大火案的首犯、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在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後,因被查出貪污受賄422萬元,被檢方再次提起公訴。日前,二中院認定其罪名成立,三罪並罰,對徐威追加刑期至20年。

  調查時已發現貪腐線索

  52歲的徐威是北京人,大學文化,在央視工作近20年。2001年3月,時任央視副總工程師、技術管理辦公室主任的徐威被任命為央視新址辦主任,全權負責新址建設。

  據了解,央視新址大火發生後,有關部門在對該起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時,就已經發現徐威貪腐的線索。21名被告人被認定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獲刑後,反貪部門另案對徐威的經濟問題展開調查。因此,判決生效後,徐威並未被轉入監獄服刑,而是被反貪部門轉入另一看守所繼續關押。

  經法院認定,徐威共計侵吞322萬餘元款項,並利用職務便利,向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索賄100萬元。

  今年11月,檢方對徐威再次提起公訴,指控其犯貪污罪、受賄罪。

  被認定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案件審理時,徐威表示認罪。其辯護律師提出,徐威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涉案贓款全部追繳在案,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徐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索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索賄。但鋻於徐威能夠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三罪並罰執行刑期20年

  此前,徐威已身背7年有期徒刑。依據《刑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決定執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因此,徐威被決定執行刑期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48萬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

  對凍結、扣押的錢款,322萬餘元發還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100萬元受賄金額以及48萬元沒收財産均上繳國庫。

  宣判後,徐威尚未提起上訴。

  ■ 追訪

  侵吞322萬公款購房旅遊

  法院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間,徐威任央視新臺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同時兼任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其間,徐威利用職務便利,使用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資金,註冊成立北京大新恒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廣告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北京中天新藝廣告有限公司),侵吞上述公司公款共計322.748萬元,用於買房、親友旅遊等。

  據了解,大新恒太公司董事長沙鵬正是負責購買煙花的人,曾在徐威手下任業務主管,離職後擔任了新公司負責人,並獲得多筆央視新址的採購項目。大火案發後,其獲刑五年零六個月。

  身兼數職向分包商索賄

  2008年8月間,徐威利用職務便利,向央視新址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深圳市洪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人民幣100萬元。

  據了解,央視新址建設實行公司化運作,2003年11月成立的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新址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全過程進行管理,竣工驗收後交還央視。但新址辦與央視國金公司難分彼此,多名負責人在兩個牌子下同時擔任職務。

  徐威就是利用其央視新址辦主任兼央視國金董事長、總經理等身份,直接向央視新臺址的施工單位索賄。

  ■ 回放

  ●2009年2月9日21時許 在建的央視新址園區發生特大火災。火災因煙花引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6億余元。

  ●2010年5月10日

  北京二中院一審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新址辦主任徐威有期徒刑七年。其餘20名被告人中,除一人免予刑事處罰,19人分別獲刑。

  ●2010年7月6日

  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隨後,8名相關責任人及相關企業因涉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玩忽職守罪及妨害作證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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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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