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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禁以任何理由超載 最高時速擬禁超60公里

2011年12月12日 08:53:55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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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湖北一校車超載25人。資料圖片 趙牧 攝

  12月9日,成都,孩子們好奇地參觀校車。該車側翻後完全能保證車內人員所需的安全空間。陳羽嘯 攝

  校車最高時速擬禁超60公里

  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校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專家分析草案還有提升空間

  本報訊昨日公佈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第5章專門規定了“校車通行安全”的內容。根據草案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而且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校車要按核定線路行駛

  草案規定,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示燈,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在道路通行方面,校車也享有“特權”。草案規定,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臺停靠。

  重大校車事故政府責任人可開除

  在追責方面,草案也進行了明確。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對縣級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産品品質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 對話

  農村地區學生更需國家擔責

  王敬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此前曾參與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的校車安全條例起草專家座談會。

  新京報:怎麼看目前的草案?是否成熟?

  王敬波:我認為還不成熟。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問題。

  比如保證校車優先權問題上規定了社會車輛的避讓,校車作為一個特殊載客的機動車,承載的是未成年人,社會車輛應當主動避讓。但避讓到什麼程度,在很多地方要考慮可行性問題,一些大城市裏,交通擁堵的狀況已經非常嚴重了,避讓會不會加劇交通擁堵?

  新京報:在起草論證過程中,各方意見是否有分歧?

  王敬波:有分歧,比如校車的安全問題和交通的關係、和義務教育的關係,專家和職能部門都有不同意見。

  這些分歧在今後法規的實施中,可能會出現教育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協調和配合的問題。其實很多問題立法部門也都了解,立法過程中也討論過這些問題,只是立法部門最後怎麼平衡和協調。

  新京報:草案對學校和提供校車服務機構各方面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怎麼防止為減少麻煩不提供校車?

  王敬波:這是我們最擔心的問題。校車購買和運營成本很高,尤其是運營,因為校車只能幹一件事。高額的成本意味著要麼家長負擔要麼政府負擔,家長願意負擔這麼高的成本嗎?如果政府來負擔,沒有政府高額的補貼就很難保證專門化。

  這個問題如果解決不好,那麼學校、社會車輛服務機構就不願意做。我很擔心會不會有些地方的孩子會因車輟學。

  新京報:草案目前只規定了財政對農村地區校車給予支援,不少人認為所有的校車都應當由財政來負擔。

  王敬波:我認為現在這樣規定是符合實際的。現在城市校車的需求並不大,義務教育的學校都有公里數的限制,只有對優質教育資源選擇時才産生了需求。這不是義務教育的問題,而是家長對優質教育資源的選擇,有能力去選擇的家長在接送孩子的問題上需求並不大。

  真正迫切需要國家承擔起責任的,是邊遠地區、農村地區的學生。

  新京報:草案對校車運作和駕駛員都採取了準入許可的規定,但分別涉及教育部門和公安部門許可,怎麼看這兩個部門的權力分工?

  王敬波:校車是混雜了義務教育和公共交通的雙重屬性的特殊機動車。首先校車的基本屬性是機動車,但又是特殊的車輛,交管部門在道路上是強項,教育部門能做的是教育、規劃線路、提供資訊、促進學校的安全制度。

  (來源:中國網)

[責任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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