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坤繪
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五種強制措施。由於犯罪情況日趨複雜,執法環境有所變化,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擬對強制措施進行修改。
完善強制措施的消息一經公佈,便備受關注,特別是在拘傳時間方面增加規定“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更是引起熱烈討論。
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目前的規定,是多方面平衡的結果。”
【出發點】
致力解決司法辦案難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飲食、休息時間。”
從12小時到24小時,拘傳時限的變化,引起部分專家學者質疑,並被認為拘傳時限延長,是警察權力擴張的表現。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羈押時間拖長,無疑等於變相的刑訊逼供。
“延長拘傳時限,是現實的需要。”不少基層辦案人員表達了這樣的看法,很多案件由於情況複雜,時間有限,導致辦案困難。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副政委陳先岩介紹:“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拘傳到案後,偵查人員要開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等工作。在訊問階段,犯罪嫌疑人絕大多數首先會選擇抗拒而不是配合調查。”
若在十幾年前,民警可能會採用逼供等一些加大審訊力度的手段,打“短、平、快”,現今執法規範化建設抓得很緊,並有領導督導、審訊錄音錄影等相應措施,需要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鬥智鬥勇,運用審訊策略取得口供,這些都需要相應的時間;在詢問證人階段,偵查人員也不能保證很快就能找到證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落腳點進行搜查,也有個路途遠近的問題;在勘驗檢查階段,特別是對於一些傷情鑒定、物證核價工作,相關機構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完成。
“拘傳時限延長至24小時既有利於打擊犯罪,也有利於減少和杜絕刑訊逼供。”陳先岩坦言,在個別地方,由於基層司法人員程式意識不強,有時會通過篡改拘傳時間、放了再拘、換個理由再拘,規避12小時拘傳期限,導致因非法拘傳被起訴,從而影響司法機關的形象與公信力。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也普遍反映,在12小時內突破職務犯罪案件較為困難,偵查人員以12小時獲取口供為突破口,但嫌疑人大都抱著“扛過了12小時,檢察院就得放人”的僥倖心理,以對抗偵查。偵查人員在12小時內突破不成,便只能換個理由再拘。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重要思想在於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困難。”對於學界與實務部門的分歧,陳衛東如是表示,拘傳本身是一種強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調查的行為,多年實踐説明12小時基本合理。但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部分案件的拘傳時間從12小時延長至24小時,也是偵查部門現實需求的反映。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