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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安全需要強大的法律保障

2011年10月14日 10:21: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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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環境事故與生態安全”研討會

  國務院參事、國家能源局前局長徐錠明:墨西哥灣漏油事故未引起我方足夠重視

  我不認同“中國法律體系管不住康菲公司”的説法。中國海洋石油對外合作最大的特點是法律先行,最成功之處也是法律先行,最受外商讚揚的還是法律先行。

  其中,《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早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成立之前就頒布了,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的石油資源,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為開採石油而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作業船舶,以及相應的陸岸油(氣)集輸終端和基地,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對於國內法律體系沒有涉及的,該條例列明瞭“國際慣例”條款,即“作業者和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規定,並參照國際慣例進行作業,保護漁業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防止對大氣、海洋、河流、湖泊和陸地等環境的污染和損害。”這是因為大約30年前立法時,我們對國際立法不大了解,又要防止法律出現漏洞被鑽空子。

  遺憾的是,後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有些放鬆了法律完善,放鬆了法律制定,放鬆了法律監管。但是,法條的白字黑字還在那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業務,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全面負責。“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一切活動,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參與實施石油作業的企業和個人,都應當受中國法律的約束,接受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早在康菲溢油事故爆發前一年,美國墨西哥灣就爆發了全球最嚴重的漏油事故。當時我就指出,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對中國的能源界、環保界都是一個學習的機會。遺憾的是,當時我們沒有對海上油氣開發的溢油風險引起足夠重視。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國土資源部近日會同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聯合發文,要求開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風險防範大檢查。

  海上油氣勘探和開採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各種突發性事件隨時可能發生,各部門應將非常態管理置於常態管理之中。我們已經進入了高風險時代,加強風險管理是確保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重要保證,也是保持經濟協調平穩發展的前提條件。開展綜合災害的風險管理,則是適應我國社會轉型的需要,是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的需要,是對政府執政能力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現實的重大的考驗。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