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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治理迎結構性挑戰 需理順幾種主體關係

2011年09月14日 15:41:33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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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與社區之間的關係

  社區組織與其他草根組織的關係

  社區組織與社區居民的關係

  改革開放拉開了中國社會轉型的序幕,而發生在城市基層的轉型,給中國的城市治理提出了“結構性”的挑戰。一方面,城市化進程日益加快,社會進入全面分化、高速流動的階段,新階層和新增的城市移民大量涌現,給城市公共服務和社會穩定帶來新的壓力。另一方面,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工作人員與單位之間由“人身依附”關係逐步轉變為“契約合同”關係。

  有分化必然需要整合。面對分散化的個體,城市的整合機制必須具有相應轉變。在城市,真正能夠承載公眾生活內容、滿足公眾社會需求、形成有歸屬感的共同體,最有可能的就是家庭所在的社區。因此,城市社區層面的整合能力建設迫在眉睫,一場來自於全國各城市社區的“基層組織結構再造”運動正在興起。

  那麼,這場運動應該如何開展呢?筆者認為,需要理順幾種主體之間的關係。

  一是政府與社區之間的關係。現階段,社區建設多由政府主導,社區資源主要由政府配置,並且社區組織特別是居委會,承擔的更多是某些行政職能,而這些導致居委會主要是“向上看”。基於這樣的基層權力體制,社區組織往往很難對社區自身提供足夠的公共服務,進而很難讓社區居民産生歸屬感。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必須保證社區的自治功能,平衡好社區組織的行政事務和社區建設的權重。

  二是社區組織與其他草根組織的關係。現階段,諸多草根組織開始出現,其中包括社區內的“業委會組織”、興趣小組等。在某些人看來,它們的出現有可能是對公共資源的擠佔,是對現有基層政權權威的挑戰。其實,只要有科學指導和合理規劃,它們可以彌補“組織失靈”,提供自我服務,彌補社區乃至於政府的某些缺失。因此,社區組織不能繼續抱有居委會與黨支部唱“二人轉”的封閉思想,而是應該考慮如何協調與這些組織的關係,將其“納入”基層治理體系。

  三是社區組織與社區居民的關係。這個關係是根本關係,社區組織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社區居民的需要,構建一個和諧安樂的共同體。可是,一方面由於社區自身的資源有限、社區組織工作能力欠缺,一方面由於公眾在社區層面的參與度並不理想,社區的整合功能並不充分。因而,必須認真思考社區組織與居民之間的關係,為居民進行公共交往和溝通創造條件。

  針對上述三大關係,現階段的城市社區建設應儘快採取措施。一是建立健全資源配置機制,增強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供公共服務,滿足社區居民需求,平衡各方利益關係,從而贏得社區居民的認同;二是完善社區制度和工作機制,通過特定區域的社會道德和共同的規則制度,形成對居民的行為約束,進而盡可能減少社區居民之間的摩擦,維護社區和諧;三是提升社區參與的興趣和能力,即通過各種社區活動的開展,加強社區居民之間的溝通、交往和參與,形成共同情感、加強社會聯繫和歸屬感。

  也許通過這些措施還不足以有效理順上述三對關係,不足以充實社區整合的全部內容,但是,這至少蘊含了未來社區建設的發展方向,而我們現在需要做的就是朝著這個方向不懈努力。(作者吳曉林 為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中央編譯局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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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