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三:索賠範圍如何依法確定
《技術導則》指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該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包括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溢油造成的海洋環境容量損失)、生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4個方面。許光玉向《經濟參考報》指出,國家關於生態損失程度的證據走到哪,索賠額度就相應走到哪。
但方國慶稱:“根據我國民事法律中的‘實際損失原則’,對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這類通過計算而産生的索賠範圍,法院完全可以予以駁回。”
一位資深海商法律師則以東芝筆電訴訟案為例,稱美國民事法律比中國更進一步,支援對“可能發生的損失額”進行賠償。1999年春天,兩名美國東芝筆記型電腦用戶向美國地區法院提出集體訴訟,認為東芝公司因行事不當,可能導致數據遺失或損壞。根據美國的司法判例,只要東芝筆電存在極小的數據丟失的可能,哪怕實際損失尚未發生,消費者也可以獲得賠償。最終,50萬美國東芝用戶獲得10 .5億美元的賠償。
此外,方國慶在研究美國、歐盟等國的索賠實例後表示,生態損害索賠範圍主要限定在已經實際採取或者將要採取的合理恢復措施所産生的費用,但要界定這些措施的邊界非常困難。“國家海洋局宣稱,溢油平臺周圍的劣四類海域已經達到大約870平方公里,但我們無法將海水運到岸上進行處理後再放回海中。”方國慶説道。
但上述海洋法教授對此表示樂觀:“為維持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每年漁業部門都會組織增殖放流工作,通俗地講,就是政府和市民認購魚苗‘放生’到海裏。如果能夠證明渤海灣溢油事故造成增殖放流的魚苗死亡,就能在海洋環境容量損失方面進行索賠。”
“按照目前的社會輿論壓力和原告取證進度,康菲公司在生態索賠訴訟中敗訴幾無懸念。但他們肯定會千方百計地在主體資格上、程式公正上大做文章。”上述國家海洋局下屬研究機構的法律專家最後總結道,“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是所有污染案件中最困難的、最複雜的,也是耗時最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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