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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敗訴幾無疑賠償多少有懸念 專家解析三大焦點

2011年09月07日 09:06:28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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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客觀性。

  該教授透露:“在塔斯曼海輪事故中,海監部門有的證據是在事後才補充取證的,最終在訴訟中法院不予採信。有了這個教訓,國家海洋局第一研究所、北海監測中心在康菲溢油事故中已及時介入。”

  一位要求匿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人士承認,天津市有關部門耗時7年,花費了600多萬元的調查、監測和評估費用,80多萬元的訴訟費用,最終僅在庭外的調解協議中,獲賠數百萬元的調查費用。“不要説生態修復,連天津市花的錢都收不回來。”該人士指出,其中一大原因,就在於證據效力不足。

  國家海洋局下屬研究機構的一位法律專家對此表示擔憂,上述鑒定方既是獨立法人,同時也是國家海洋局的下屬機構,康菲公司也許會對此抗辯,原告和鑒定方的利益相關性會影響司法公正。該人士建議,國家海洋局的調查取證也需要獲得獨立第三方的支援。

  此外,在關聯性上。

  就是要證明生態損害確係康菲公司造成。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飛此前表示,截至目前,遼寧綏中東戴河,河北京唐港淺水灣岸灘、秦皇島昌黎黃金海岸浴場岸灘採集的油污顆粒全部或部分來自蓬萊19-3油田。但康菲中國公佈的經第三方實驗室鑒定的檢測結果顯示,上述遼寧、河北浴場的油樣與蓬萊19-3油田油品不相近。

  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方國慶對此表示:“同一個油井,三天以上、不同溢油點漏油的油指紋都有誤差,而國內油指紋鑒定受技術因素局限,誤差較國外更大。當然,油指紋圖形‘近似’就八九不離十,具有足夠的證據效力了。”

  焦點二:行業規範能否成評估依據

  國內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已明確,康菲公司應為海洋生態損害行為承擔賠償義務。《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指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

  但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委員孫佑海向《經濟參考報》表示,海上鑽井平臺溢油事故的賠償標準的確定,目前在國內缺乏明晰的法律條款。廣東海建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光玉曾向本報指出,在法律法規缺失時,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以下簡稱“技術導則”)就對確定索賠額度至關重要。

  但方國慶指出:“《技術導則》基本上是根據塔斯曼海輪事故訴訟的經驗和教訓編訂,然後再加以提煉、簡化的。《技術導則》只是國家海洋局頒布的行業規範。我擔心康菲公司在抗辯中會質疑其法律效力。”方國慶曾參與《技術導則》編制時的專家評審工作。

  對此,上述中國海洋大學教授提出了一個解決思路:根據中國民商法領域不成文的約定,在法律法規的盲區,行業標準可以作為判決依據。該教授稱,“由於行業性組織尚未發育成熟的特殊國情,國家海洋局代為頒布行業規範可以理解。”

  行業標準作為判決依據在民商法領域已有先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指出:“有關合同關於品質要求的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該教授同時稱:“當然,這需要中方律師團對法理精神具備很高的解讀能力。同時,受理此案的海事法院不要太保守。”

  一位要求匿名的權威人士指出,塔斯曼海輪事故訴訟之所以索賠額度有限,就跟天津海事法院的主審法官過於依賴法條有關。當時,《技術導則》尚未制定,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僅涉及船舶漏油事故。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