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距離康菲公司渤海灣溢油事故爆發已逾三個月。一方面,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公開宣佈,將代表國家向溢油事故責任方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另一方面,康菲公司至今在生態損失程度、應訴律師選定等細節上三緘其口。
截至8月底,國家海洋局已完成生態損害評估的前期調查工作,中方律師團已簽署委託協議並進入訴訟準備階段。
《經濟參考報》獨家獲悉,中方律師團隊的成員均為擁有10年以上海商海事訴訟經驗的律所合夥人或主任律師。其中,有的律師代理過中國第一起由政府出面、運用本土法律成功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塔斯曼海輪漏油事件”民事訴訟,有的參與過《海商法》、《航運法》等法律起草,有的擔任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為深入分析索賠訴訟焦點及雙方攻守策略,《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了多位海洋法方面的權威人士。他們有的是中方律師團選聘工作的專家組組長,有的是涉外溢油事故的公益訴訟中勝訴的海商法律師,有的曾主持首個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國家級課題。
焦點一:怎樣的證據能獲法庭採信
中國海洋大學一位海洋法專家向《經濟參考報》表示,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該教授主持了中方律師團選聘工作。
首先是合法性。
“國家海洋局的立案和調查取證工作屬於行政主體行為,在合法性上不成問題。”但不排除康菲公司也尋求國家海洋局認可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油污檢測。
該教授談到9年前的天津塔斯曼海輪撞擊漏油事故訴訟。彼時,天津市海洋局和外籍船東都指定中國海洋大學某第三方機構進行油指紋鑒定,鑒定結果卻出自該機構的不同研究團隊。“一定要避免出現‘鑒定結果打架’的情況。”
塔斯曼海輪事故訴訟是中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第一案。2002年“塔斯曼”海輪與中國籍船舶相撞,隨後該輪所泄漏的原油形成大約2 .5海裏的溢油漂流帶。原告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索賠9500萬元。2004年,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損失約1000萬元。被告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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