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
1 人防工程租期縮減至1年
《辦法》規定,北京所有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許可有效期均為1年,期滿後使用人可以申請延期。
此前,北京人防工程的租期長達三五年,此次縮減至1年,行政部門的解釋是,由此建立退出機制,即使用人一旦有違規使用行為,或者人防工程存在安全問題,人防部門即可立即收回租用權。
2 産權人擔責變使用人擔責
人防工程一旦出現安全問題,由誰擔責?
對此,徵集意見版的設計是“被許可人”,但《辦法》更改為“被許可使用人”。此外,對於地下空間應具備的若干安全使用條件,例如符合防火、衛生等要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等,徵集意見版要求産權人、管理人擔責,而《辦法》規定安全使用責任人負責。
對於從“産權人、管理人責任”到“使用人責任”的變化,行政部門的解釋是,由此確定“誰使用誰負責”原則,有利於監管分離、落實安全責任。
3 行政部門有“責令搬出權”
對比徵集意見版,《辦法》最鮮明的變化在於,對於違規行為,賦予了行政部門強制執法權。其中所列的執法許可權,分為“責令搬出權”和“強制執行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三種。
此前,對於房東、房客違法租賃的行為,公安等部門雖然可以憑藉《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給予相應處罰,但並未從立法層面,直接賦予行政部門強制執法權。
北京雙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琳表示,依據《行政強制法》等法規,“責令搬出權”係“代履行”,但前提為“不得採用暴力、脅迫等非法方式,且代履行的費用一般由當事人承擔”。而“強制執行權”,則不得對居民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履行行政決定。
專家聲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表示,曾參加過一個研討會,討論過清理地下空間與低端流動人口之間的關係,“北京確實需要控制人口。不管官方初衷是什麼,清理地下空間肯定能達到人口‘減負’的效果。可問題的另一面是,住在地下空間的低端流動人口,是北京需要的人,其生存空間就是北京市民的需求空間,大面積遷離,北京肯定不適應”。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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