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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醉駕入刑”以來無人上訴 快訴快判成特點

2011年06月03日 22:04:19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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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醉駕入刑”第一人楊某

北京“醉駕入刑”第一人李俊傑

浙江“醉駕入刑”第一人胡飛

  自5月1日“醉駕入刑”以來,全國各地的醉駕者陸續被提起公訴並被宣判。在大量醉駕案件進入司法程式的同時,醉駕者不約而同地表現出懺悔情緒,表示不上訴。有交警部門和法律界人士認為,醉駕取證鑒定標準尚需明確。

  “醉駕入刑”以來,全國各地紛紛出現“醉駕入刑”第一人,在這些案件整個偵查與宣判過程中,有哪些共同特點?在“醉駕入刑”的執行與判定方面,又有哪些難點?記者就近期全國“醉駕入刑”案件進行梳理,為你揭示“醉駕入刑”的不同之處。

  快訴、快判一時成“醉駕入刑”特點

  自5月1日淩晨開始,國內許多地市的酒駕查處行動一直在持續,但意義與幾小時前已經大有不同。

  河南舞鋼醉駕者侯某被外界稱為全國“醉駕入刑”第一人。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公開作出判決,醉駕者侯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同一天,北京市因醉駕受到刑事處罰的第一人李俊傑,在看守所裏簽收了公安行政處罰書———他因醉駕行為被依法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

  5月8日上午,浙江對“醉駕入刑”第一人胡飛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胡飛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5月9日,四川五起醉駕在自貢開庭審理,五名醉駕司機分別被判處二到四個月的拘役,並處罰金。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媒體報道的“醉駕入刑”案件約有20起左右。從宣判的案例不難看出,司法機關對酒後駕駛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快偵、快審、快訴、快判的機制。

  以河南舞鋼侯某醉駕案為例,從查處到宣判前後用時僅4天。重慶醉駕者廖某在5月1日被查獲後,4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5日,公訴部門僅用一天時間就審查完畢,迅速將該案向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懺悔成醉駕者統一臉譜

  北京醉駕者郭某在面對檢察機關的公訴時當庭認罪。在宣判後,郭某表示不上訴。和郭某一樣,在媒體報道的關於“醉駕入刑”案件宣判結果中,所有醉駕者都表示不上訴,認罪態度較好。

  對於這種情況,交警部門有關人士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判斷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取得較為直接。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時,就成了醉酒駕駛。

  在醉駕者被查處之後,經過媒體報道的醉駕案例主角都表現出了懺悔情緒。“希望法庭對我輕判,我再也不喝酒了。”庭審時,北京醉駕者郭某表示。重慶醉駕者廖某在法院表示:“後悔慘了!以後,我是1000%不會再酒後開車了。”山東“醉駕入刑”第一人張某表示:“不管喝多少酒,一定不能開車。”

  對於醉駕者的懺悔,濟南交警部門有關人士表示,多起慘痛的案例和嚴厲的處罰,將會對那些醉酒後尚存僥倖心理的駕駛員起到震懾作用,讓更多的人都明白,酒駕、醉駕是個高壓線,喝酒不開車應成為駕駛員的行為底線。

  “不排除醉駕者中有一些‘癮君子’。”山東舜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德清認為,對於醉駕者本身,他們的承諾可能是反省,但究竟能否完全杜絕其僥倖心理,還需要靜觀後效。

  取證鑒定成執法難點

  然而,在一片叫好聲中,民眾開始審視“醉駕入刑”後在執法過程中所遇到的具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指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也就是説,“醉駕”未必都“入刑”。

  對此,社會各界反應不一。山東舜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德清表示,對於醉駕行為的證據固定,其實並不複雜,最直接的證據就是驗血標準,超標即可認定醉駕。

  對於“醉駕入刑”的標準有無二次審定的必要,一位工作在一線的交警談了自己的看法。雖然現在醉駕的性質已經改變,並因此帶來了較大的工作量,但他們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條,不敢打折扣。“現在對於醉駕者究竟如何處理,我們也很慎重。”

  但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一個難點是如何快速有效地固定證據。“呼吸測試儀是初步的判斷結果,要精確地判斷是否是醉酒駕駛,還需要看驗血數據。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查糾關口都有驗血車跟隨。”這名交警表示。

  鄧德清認為,隨著刑法對醉駕者處罰的嚴厲,與公安機關查酒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手段和物質條件也應該及時跟上。

  同樣持“慎重態度”的還有受理山東“醉駕入刑”第一案的梁山縣人民法院。9日,42歲男子張某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在相關解釋出臺之前,我們的態度必須要慎重。至於在醉駕之後劃分情節的‘顯著’和‘輕微’,現在也不好發表觀點,有很多細節還不明確。”梁山縣法院有關人士表示。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