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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法定節假日加班安排倒休不能抵加班費

2011年06月03日 22:04:26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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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佛是應勞動節的景兒,“加班”成了昨天市人社局線上答疑的熱門話題。如果剛剛過去的“五一”勞動節當天您加班了,單位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作為加班費,而不能以“換休”或者“獎金”替代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加班

  不能倒休必須給錢

  有網友問,在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工加班,要依法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能否改為給職工安排倒休?如果可以,是否要按照加班時間的3倍安排倒休?

  市人社局負責人解答説,加班費分為兩種: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其個人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涉及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不存在補休及倒休,必須依法支付300%的工資報酬。”

  強迫加班最高罰500元

  一位網友自稱在某單位上班十個月,累計加班過500小時,公司卻只以“總經理嘉獎”和“年終績效工資”就是加班費為由拒絕發放加班費。另一位網友則正相反,説單位加班嚴重,雖然“給了加班費,但是我就想休息休息”。

  對此,市人社局負責人明確表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獎金不能等同於加班費。

  單位安排員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過1小時;如有特殊原因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可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病假按最低工資80%起付

  有網友諮詢,其公司很多女員工從一懷孕就開始休病假,有的人甚至一直休到哺乳期。對於這種已經休完醫療期的情況,是否可以只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病假工資?能否按事假處理?

  有關負責人解釋説,只要是勞動者持有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就不能按照事假執行,而只能以病假處理。法律所規定的病假期間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這是一個最低標準,如果高於這個標準,法律並不禁止。(首席記者 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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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