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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修正草案全文公佈 向社會徵集意見(表)

2011年06月03日 22:04:34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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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中國人大網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佈,開始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提出意見,截止日期為5月25日。

  以下為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二、第九條中的“七日內”修改為“15日內”。

  三、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5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000元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

  [次頁標題= 導航短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有關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表

  (條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修正後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1

不超過500元的

5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1

不超過1500元的

5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000元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實施以來,按照“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原則,在調節收入分配、組織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0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為4837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的6.3%。

  為了貫徹中央關於加強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調節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並考慮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增長的實際情況,有必要修訂個人所得稅法,進一步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同時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和個體工商戶及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結構。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次頁標題= 導航短標題=]  一、關於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一定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規定工薪所得減除費用的目的,是為了體現居民基本生活費用不納稅的原則。當居民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發生較大變化時,減除費用標準也應相應調整。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施行以來,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式先後兩次調整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據國家統計局資料,2010年度我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1.93人計算,城鎮就業者每人平均負擔的消費性支出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鎮就業者每人平均負擔的消費性支出增長10%測算,約為2384元/月。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草案擬將減除費用標準由現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調整後,工薪所得納稅人佔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二、關於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級次級距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為了有效地發揮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草案擬將現行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了5%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範圍。第一級5%稅率對應的月應納稅所得額由現行不超過500元擴大到1500元,第二級10%稅率對應的月應納稅所得額由現行的500元至2000元擴大為1500元至4500元。同時,草案還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覆蓋範圍,將現行適用4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併入了45%稅率,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

  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行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與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聯動,其目的除簡化和完善稅制外,主要是使絕大多數工薪所得納稅人能享受因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和調整稅率結構帶來的雙重稅收優惠,使高收入者適當增加一些稅負。

  三、關於相應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

  工薪所得稅率級次級距調整後,為平衡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納稅人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納稅人與工薪所得納稅人的稅負水準,草案維持現行5級稅率級次不變,對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産經營所得)稅率表的級距作了相應調整,將生産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

  四、關於延長申報繳納稅款時間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每月申報繳納稅款的時間為次月7日內。而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其他稅種的申報繳納稅款的時間一般為次月15日內。由於申報繳納稅款的時間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在一個月內要辦理兩次申報繳納稅款手續,增加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負擔。為方便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辦稅,草案將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的時限由現行的次月7日內延長至15日內,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申報繳納稅款的時間一致。

  五、關於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經測算,與2010年相比,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約減少個人所得稅收入990億元;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級次級距,減收約100億元(稅負減少的納稅人減稅約180億元,稅負增加的納稅人增稅約80億元);調整生産經營所得稅率級距,減收約110億元,合計全年約減少財政收入1200億元。

  同時,我們將按照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的要求,繼續抓緊研究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積極創造條件,推進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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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