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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有四個方面原則

2011年06月03日 22:05:29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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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1年1月30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和水利部部長陳雷等介紹三農工作和水利改革發展的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陳錫文:前不久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的條例。這個條例儘管針對的對像是城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實際上體現的一些重要原則,對於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農村徵收土地的問題,也會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在剛才講到的條例中,我想有這樣四個方面的原則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它對土地徵收權的運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範圍之內,做了明確的規定。第二,對徵收的程式也做了明確的規定,那就是必須公開、透明,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與人民群眾進行充分協商。第三,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做了原則性規定,就是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根據市場定價的原則進行補償。第四,明確了如果要強制拆遷,必須通過司法程式才能決定。對於農村土地徵收,實際上在兩年多前,中共中央在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就已經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原則。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縮小徵地的範圍。二是在城鎮規劃區以外,如果要建設非公益性項目,這個項目符合規劃,經過批准,佔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時候,這部分土地可以不徵收,讓農民直接去參與經營和開發,保障農民獲得開發收益的權利。三是過去經過批准依法獲得的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在這些企業需要進行破産、清算等情況下,允許它進入土地市場。四是提高對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落實好失地農民的安置政策。

  補償費用應該是給農民還是給集體,這個國務院很早就已經有明確規定,主要補償給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農民。當然,各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運作情況不一樣,在主要補給失地農民這個前提下,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商議怎麼使得這個補償用得更好,目標就是要保證失地農民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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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