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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即拘役 我國擬修改刑法嚴懲“馬路殺手”

2011年06月03日 22:06: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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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同時,二審草案稿規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前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雖比上年有所減少,但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城區飆車仍然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

  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是我國司法理論界、實務界和社會大眾呼籲需要從立法層面解決的問題。據了解,世界各國也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各國也紛紛通過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針對醉酒駕車、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審稿增加了危險駕駛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醉駕、飆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不能等到危險行為發生了嚴重後果再治罪。”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説,我國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産生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它是一個過失犯罪。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從刑法此次修改來看,對於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如果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後,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並未明確。(記者 周英峰、周婷玉、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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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