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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佈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2011年06月03日 22:06:0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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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家寶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第585號令,決定公佈實施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後的規定細化了對多種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加大了對有關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處罰規定》全文共計3500多字,共分25條。同原有規定相比,新規定修改和增添條款總數達11條。

  新規定加大了對經營者串通漲價,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處罰力度,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新條款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等機構操縱市場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即:“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新規定明確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將受處罰: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産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上述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新規定增加了對經營者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行為的處罰條款,即“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新規定還增加了對有關資訊發佈單位散佈虛假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即:“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資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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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