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此舉為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該規定明年1月1日起試行。
>>規定
兩級檢方監督職務犯罪案
《規定》指出,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是同步審查的主要責任主體,上一級檢察院負督促和制約的責任。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庭審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應當將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報送上一級檢察院;有量刑建議書的,應當一併報送。
地方各級檢察院收到同級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和量刑建議書後,應當指定專人及時審查。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審查。
《規定》特別指出,對於重大、疑難、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檢察院、法院之間、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案件,上一級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上下兩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和偵查部門共同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執行
比對起訴書判決進行審查
《規定》主要解決的是檢察機關對錯誤判決不敢監督和不善監督的問題,因此監督的重點應當是那些上下兩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中認為確有錯誤的案件。
《規定》的執行目的在於進一步加大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力度,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有利於震懾和遏制職務犯罪行為。
具體操作中,上下兩級檢察院應結合本規定的審查重點,把檢察機關起訴書和出庭意見書指控的內容與一審判決進行比對審查,從而判斷一審判決是否正確。依照《規定》,上下兩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馬上就訪
職務犯罪69.7%緩刑免刑
昨天,最高檢公訴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檢組織開展的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佔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2.68%。
該負責人表示,據此,大家認為,如何有效化解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刑偏多的難題,是當前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一項緊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務。 (本報記者 于傑)
連結——高檢院公訴廳負責人就《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加大對職務犯罪案件監督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對檢察機關監督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提出具體要求。這是高檢院為破解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不力這一難題而採取的重要舉措。為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和掌握《規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談一下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檢院組織開展了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活動。專項檢查活動中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佔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2.68%。據此,大家認為,如何有效化解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刑偏多的難題,是當前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一項緊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務。
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制度主要目的意義在於:一是可以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的體制優勢,通過上一級檢察院的及時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擾和阻力,確保及時發現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判決不公並依法監督糾正,有利於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由“軟”變“硬”,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二是能夠進一步加大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力度,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有利於震懾和遏制職務犯罪行為,從而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積極順應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呼聲。三是《規定》的制定緊緊抓住了職務犯罪案件監督不力這一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有利於通過檢察機關工作機制建設,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和水準,促進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科學發展。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