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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醫生收受賄賂數額較大可吊銷執業證書

2011年06月03日 22:06:23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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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昨日再次明確對醫生收受回扣的處罰,收受商業賄賂數額較大可吊銷其執業證書,如果構成犯罪,要堅決依法追究刑責。

  收回扣但不構成犯罪可解聘

  醫生疑似收取回扣一事,最近多次成為輿論焦點。不久前,杭州某網站出現網帖,曝出多家醫院數十名醫生收受回扣。而公開報道稱,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早前在今年10月,本報接到匿名舉報,指北京腫瘤醫院兩名醫生收受醫藥代表回扣、賄賂,並隨信寄來一張視頻光碟和文字材料。

  昨日,衛生部網站轉發了一則今年6月份下發的《衛生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對收受商業賄賂的有關人員,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其中,對於收受商業賄賂但尚未觸犯刑律的從業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稱資格或緩聘、解職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於收受商業賄賂數額較大、時間較長、情節比較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如果構成犯罪,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堅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院不得為醫藥行銷人員提供用藥資訊

  醫生拿回扣往往與用某種品牌的藥物有直接的關係,衛生部在通知中也認為,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是控制醫藥費用,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實際行動。通知強調,未經批准不得統方,嚴禁為商業目的統方。所謂為商業目的“統方”,就是指為醫藥行銷人員提供醫生或部門一定時期內臨床用藥量資訊,這樣,為其發放藥品回扣提供了方便。

  通知要求,對於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統方”或者為商業目的“統方”的,不僅要對當事人從嚴處理,還要嚴肅追究醫院有關領導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各省年內建成醫藥賄賂不良記錄製度

  通知要求,還沒有建立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製度的省,務必在今年內建立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製度。對行賄的企業或個人,都要及時列入本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予以公佈。

  如果藥企被列入不良記錄,他們將失去省級藥品集中採購的入圍資格,並且2年內不得接受其任何産品參加集中採購的申請;本省(區、市)醫療機構2年內也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 醫生觀點

  “收入分配未體現價值”

  公開資料顯示,從2006年以來,全國已經開始開展衛生系統的醫療賄賂查辦案件。但是,多年的查辦,為何醫療賄賂屢禁不止?昨日,一名有著30年從醫經驗的三甲醫院醫生,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我堅決反對收取醫療回扣的行為,我本人也從未收取過醫療回扣,”這名醫生説:“但這種現象的存在和屢禁不止,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醫藥産品定價和流通環節的制度設計不週全、醫生收入分配製度的不合理、醫療機構運營和監管制度的不健全等問題,而且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

  “醫生價值的體現長期受到扭曲,這是政府和社會也承認的客觀事實,”這位醫生説。從一名本科學生變成獨立工作的專科醫生,至少需要10年的時間,但是很多剛分配到醫院的醫生,每個月的工資加獎金,只有2000多元,好的醫院3000多元;一些工作幾十年的國內頂尖專家,在北京市屬三級甲等醫院工作,工資條上的收入也只有四五千元,即使加上各種津貼、獎金、專家門診費等收入,也還不如大型壟斷企業的普通中層人員的收入。

  他認為,在我國,並沒有體現出醫生這一特殊高知識、高技術、高強度、高風險職業的價值區別,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一些醫生拿回扣。“一些醫生有一種心理,就是用回扣彌補收入的不足。”他認為,醫療賄賂難以杜絕的另一個原因是,社會上已經形成了尋租空間。本報記者 吳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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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