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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強化人民調解 築牢社會矛盾“最初防線”

2011年06月03日 22:07:1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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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審議通過了人民調解法,使這項具有中國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步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以便更好地發揮其社會矛盾“減壓閥”的作用。

  這部新通過的法律共6章35條,在總結我國民間調解經驗基礎上,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和原則,調解組織形式和調解員選任,調解的程式、效力等問題作出規定。

  人民調解成為社會矛盾“第一道防線”

  全國人大代表姜健評價説:“人民調解工作長期以來為化解社會矛盾,消除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勢下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好方法、好形式、好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因素之一。”

  據司法部提供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底,全國共建有人民調解組織82.3萬多個,基本實現了調解組織網路全覆蓋。近五年來,全國人民調解組織直接調解、協助基層人民政府調解各類民間糾紛2900多萬件,調解成功2795萬件,調結率為96%;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10萬餘件,防止因民間糾紛轉化成刑事案件25萬餘件,已成為我國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第一道防線”。

  調解制度源於傳統、順時而變

  調解制度源於我國古代民間“排難解紛”、“止訟息爭”的傳統,因契合了中華民族“以和為貴”的傳統道德,成為民間乃至官府解決矛盾糾紛的基本準則之一。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百姓有糾紛找調解的傳統與習俗已經形成。

  早在1954年3月,我國政府就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以法規形式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了人民調解制度。從那時起,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一枝花”的人民調解制度在中國大地上越開越盛。

  本世紀以來,處於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呈現出各種矛盾凸顯疊加的局面。人民調解的範圍也逐漸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係、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常見、多發的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拆遷安置、環境保護、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擴展。怎樣在新形勢下更加發揮民間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成為中國有關方面關心的課題。

  “人民調解法律制度在組織規範、程式規範和協議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司法部部長吳愛英説。

  新法堅持調解優先 強化保障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兩次審議,通過的人民調解法,包括了調解的群眾性、民間性、自治性,對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進行了完善,規範了村民、居民調解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任期制度。

  特別是這部法律基於人民調解的性質和特徵,要求調解組織充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採用多種方式幫助當事人達成協定,避免人民調解程式司法化的傾向,堅持調解優先。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當然,法律也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調解不成的糾紛,應當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還規定,人民調解協議書經法院確認將具備法律效力。對經人民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

  同時,這部法律還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保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援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給予表彰獎勵。(記者 崔清新、周英峰、周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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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