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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多地公安機關創新社會管理舉措受質疑

2011年06月03日 22:07:4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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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擔社會管理職能最多的公安機關,響亮提出社會管理創新,老百姓充滿期待。然而,在一項項便民利民惠民舉措大受歡迎的同時,也出現了個別舉措飽受爭議的現象。

  在廣州,110意欲管起流浪狗;在遼寧瀋陽,警察差點當上醫院副院長;在陜西某地,老闆賭博,警方打算網開一面……

  儘管這些只是極個別現象,也立即得到了糾正,但這種“雷人”的“新招”,無疑給時下如火如荼的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提了個醒:創新,也得有個邊界和底線。

  1 由被動到主動

  創新舉措受質疑

  好心辦出“過頭事”,引出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的話題

  “為群眾創造安全有序的診療環境。”這一齣發點不可謂不好,然而前不久瀋陽市公安局27名警察被聘為醫院副院長的消息,引起輿論譁然。在強烈的質疑聲中,這一做法隨即被叫停。

  同樣在瀋陽,還有這樣一件事:去年12月7日,80歲的東北大學退休老教授關某和老伴在瀋陽一銀行取了7.5萬元存款。關教授撥通了110電話。幾分鐘後,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馬路灣派出所的一輛110警車就來到了銀行,兩位民警用警車把兩位老人護送到家。警察為什麼要這樣做?原來就在前一天,瀋陽市公安局向社會承諾:存取款5萬元以上可打110求助護送。

  在社會管理創新中,不顧自己受苦受累,也想主動有所作為,卻招來一些質疑。瀋陽警方的遭遇,在全國並非孤例。狗叫聲擾民,狗隨地大小便,野狗咬人,狂犬病多發……狗的問題日趨嚴重。對此,廣東廣州和福建福州等地公安機關表態,市民可隨時撥打110或向屬地公安派出所舉報不文明狗主。沒想到,這一表態被認為是“多管狗事”,會影響110緊急救助群眾。

  不管是受肯定還是遭質疑,好心辦了“過頭事”的現象,引出的是關於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的話題。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統一,立足社會生活實際和普遍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大膽創新,採取了一系列創新舉措和辦法,這些措施大部分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歡迎,贏得了廣泛好評。同時,也有個別地方的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舉措一齣臺,就受到質疑和爭議。

  2 由信賴到依賴

  轉型路上有陣痛

  有困難,找警察。警察形成了“什麼事都能管”的潛意識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凸現,流動人口的管理與服務、矛盾糾紛化解、社會組織與社會治安管理等問題有新的內容和表現形式,這給公安機關的社會管理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迎著人們的期盼,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在全國興起。

  像公安民警送取款人員回家,是踐行服務型政府的切實體現,展現了警察親民愛民的良好作風,也受到了被服務者的讚譽,看起來的確是一件愛民利民的好事情。但人們的質疑也不是沒有道理,作為公共安全維護部門,公共管理資源的分配不是以公眾為對象,而是面對特殊個體,這無疑違背了為公眾服務的初衷,存在公權私用的嫌疑,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有限的警力資源。

  為什麼會出現警察流汗出力不討好的現象呢?相關專家分析:在我國應急體系不斷完備的過程中,大量的無明確分工的公共管理事務,都由公安機關承擔了,由此贏得了老百姓的信賴,甚至是依賴,不管遇到什麼困難,首先想到的是找警察。久而久之,有的公安機關就形成了“什麼事都該管、都能管”的潛意識。在“什麼事都管”觀念支配下,加上創新的政績衝動,一些“過頭事”的出現就不足為奇了。

  有困難找警察,110曾經不堪重負,就是例證之一。要求民警撬門開鎖者有之,家中水管漏水緊急求助者有之,要求民警爬墻上房撿風箏、救小貓者有之……這諸多原本就不屬於110齣警範圍的五花八門的報警,讓本來就處於接警多、非警務事項多、處置難、移交難、超負荷運作狀態下的民警更感疲憊和困惑。

  “創新難免會有風險,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也不可避免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在肯定公安機關知錯就改的同時也表示,新時代新任務,公安機關的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摸著石頭過河”,需要社會的寬容,需要群眾的支援鼓勵與理解。

  3 由管理到服務

  守住職責邊界和法律底線

  公安公權力要體現維護公共安全資源分配的公平正義

  在服務型政府建設中,公安機關怎樣將管理和服務有效地結合起來,怎樣才能做到社會管理工作出新出彩呢?

  日前,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在全國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會上強調,全國公安機關要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順應社會建設進程,解放思想、勇於探索,積極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努力走出一條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工作的新路子。這無疑給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指明瞭方向。

  新路子該咋走?作為公權力機關,公安機關的服務面向全社會,公權力理應公平地分配在社會管理當中。北京大學教授沈歸認為:“既然是服務型政府,就要明確為誰服務,用什麼方式、手段服務,達到什麼目的。公安機關在社會管理中亟待明確這些。”

  結合警察護送取款人回家案例,沈歸表示,公安機關的社會管理職責更應體現在公共安全的維護方面,比如加強銀行周邊治安管理,為銀行交易人員提供良好的治安環境,這樣就不存在為取款者提供護送服務的問題,警力資源也得到了優化配置。

  清華大學行政法學教授余淩雲也認為:“類似于取款人個人的這種安全需要已不屬於公共安全範疇,而是個人的特殊安全需要,理應由個人通過其他途徑得到保障,如有償雇用保安、保鏢等方式,而非公安職責”。從這層意義上講,民警護送高額取款人回家明顯屬於將公共資源用於私人領域,在某種意義上侵犯了公眾的安全權益。

  對於公安機關怎樣恰當定位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問題,余淩雲教授認為:“公安機關首先要明確其職責和任務,嚴格按法理辦事;其次要體現維護公共安全資源分配的公平正義,立足於社會管理公共資源效益的最大化;還要以促進社會和諧人民幸福為根本指針。” 黃慶暢 馬富春

  人民警察的相關規定(法規連結)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産,保護公共財産,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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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