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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每年報告家庭財産

2011年06月03日 22:07:56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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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比1995年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和2006年發佈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此次新規定,在申報內容上首次提及幹部應申報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情況以及有價證券、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情況。

  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幹部必須申報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以及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情況。昨日,中辦、國辦共同下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

  辭職時應報告有關事項

  《規定》稱,此次申報的領導幹部對象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也適用《規定》。

  即將辭去公職的幹部,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併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每年上報一次個人事項

  規定明確,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須申報事項的情況。

  此外,《規定》首次提出,組織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閱申報資料。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履職或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可以對申報的收入、房産、經濟投資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焦點1 投資及房産首入申報範圍

  《規定》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産、投資等事項。

  房産包括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投資包括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解讀】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目前官員受賄除了現金外,房産、股票及股權等經濟投資受賄已經很普遍。新規首次將房産和經濟投資列入申報範圍,可以從源頭上威懾腐敗官員的受賄心理,對原有規定的漏洞有效補充。

  他認為,此次申報範圍更加廣泛,已接近官員財産申報制度,是我國反腐敗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節點。

  焦點2 申報內容或成選拔重要依據

  《規定》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解讀】

  任建明認為,我國從1995年起開始實施官員收入申報制度,但是,申報在幹部考核中的重要性並未體現。新規規定在幹部選拔中可以查閱申報內容,釋放出申報很可能成為幹部選拔的一個重要依據這個信號,增加了申報的權重,表明我國幹部任用制度更加全面科學。

  同時,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可以查閱申報內容,這意味著申報內容將成為辦案過程中的重要證據,對腐敗官員有很強的震懾作用。

  焦點3 不如實申報最嚴重可免職

  《規定》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的、隱瞞不報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

  【解讀】

  任建明告訴記者,1995年的規定對於不如實申報者的處理條款是很模糊的,只提到“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2006的條款最嚴厲的只是“通報批評”。

  新規的處理尺度要更嚴厲,最嚴重要對官員進行免職處理,這説明瞭在我國反腐體系中,領導幹部申報環節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強化,重心從打擊腐敗正在逐漸轉向防止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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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