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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城礦難追蹤:安監站長竟是煤礦法人代表

2011年06月03日 22:08:3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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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正處於技改整頓階段的小煤礦,竟在監管部門的眼皮底下違規偷偷開工生産,而負責安全監管的鄉鎮安監站站長居然是這家礦的法人代表!5月29日,湖南省汝城縣一起煤礦爆炸事故中,17條血淋淋的生命再一次告訴人們,幾番整治的小煤礦依然存在重大監管漏洞,行業治理仍任重道遠。

  “技改煤礦”嚴重違規生産

  5月29日16時許,伴隨著一聲悶響,湖南省汝城縣曙光煤礦井口冒出濃濃煙霧。正在井下作業的礦工曾太生只覺得一陣頭暈目眩,旋即井下就充滿了刺鼻的氣味。6個小時過後,曾太生被救援人員從煤礦風井抬出,這時他還不知道,與他一起下井作業的其他17名礦工已經全部遇難。

  礦工家屬李梅香對記者説,她的弟弟在礦難中不幸遇難。“礦裏已經幾個月沒發工資了,弟弟的兒子去年才出生,今後怎麼辦?”

  據汝城縣安監部門透露,造成這起事故的主因是技改礦井中存放的炸藥起火引發爆炸,産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致使礦工中毒窒息死亡。

  記者現場發現,事發的曙光煤礦設有專門存放炸藥的倉庫,而且距離事發礦井不過500多米。而礦主為了“圖方便”,竟嚴重違背安全生産章程,將炸藥私自存放于井下,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劇。

  曙光煤礦是一個低瓦斯的老礦井,位於汝城縣文明鄉境內。2007年,該煤礦經湖南省政府批准為保留煤礦,開始技改擴能,目標是産量翻番,預計到今年年底完成技改並申報驗收。

  按照湖南省政府《關於預防和堅決遏制煤礦重大事故發生的通知》規定,技改煤礦在達到要求之前不允許開工生産。但這一規定在曙光煤礦顯然成了一紙空文。

  “曙光煤礦一直就在偷偷生産,上面來了人時就裝模作樣關一下,上面的人一走,他們就繼續出煤。”李梅香等知情人對記者説。

  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宋元明説,經過初步認定,曙光煤礦確實存在“邊技改邊生産”的情況。此外,宋元明還向記者透露,根據湖南省政府相關規定,處於停産整頓期間的煤礦一次下井人數不得超過9人,但初步調查證實,事故發生時曙光煤礦井下當班人員達18人,超過標準上限整整一倍。

  礦長竟是安監站長 安全監管形同虛設

  曙光煤礦長期存在種種違規違章亂象,但為何監管部門卻沒有發現絲毫“異常”?記者進一步調查竟發現,曙光煤礦的法人代表葉春平,居然就是煤礦所在地——文明鄉政府的安監站長。

  據調查,葉春平是文明鄉政府幹部,2007年被汝城縣經貿局任命為曙光煤礦法人代表。與此同時,葉春平還兼任了鄉安監站站長,還負責鄉里的移民工作,並且還要聯繫一個村。

  雖然身為法人代表,但記者採訪葉春平時,這位“礦長”卻是一問三不知,對礦裏有多少礦工、井下有沒有炸藥、當班下井工作人員究竟有多少,葉春平均表示“不太了解,不清楚”。

  事故發生後,葉春平覺得自己很冤枉:“我這法人代表只是個挂名礦長。”他表示,曙光煤礦原係地方國有煤礦,後經過改製成為股份制煤礦,現在的實際控制人是汝城縣私人老闆羅寶昌,煤礦的經營一直是羅寶昌在負責,礦裏實際負責生産和安全的也是羅寶昌的親信羅權旺。據悉,羅寶昌已被公安機關控制。

  “我名義上是法人代表,但礦裏的經營、生産乃至安全設施的建設和投入,我都説不上話。”葉春平説。此外,對於自己擔任安監站長,葉春平表示並非自己的意願,而是“上面”安排的。

  “説實話,我對煤礦安全生産並不內行。”葉春平説,煤礦法人代表必須有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而自己僅僅是中專畢業。同時,雖然身為安監站長,但他對煤礦井下安全作業只是一知半解,“我根本無力、也無權來履行安全生産監管的責任。”

  “事故發生後,我肯定要被問責。”但葉春平認為,他不過是個“替罪羊”。“縣安監局曾找我談過話,提出我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我自己也覺得這樣很不合理,為此曾多次找過縣經貿局反映,要求不再擔任曙光煤礦法人代表,但縣裏始終沒有同意。”

  煤礦監管難在基層 “挂名礦長”現象待整治

  一個不懂專業的鄉鎮幹部,為何能身兼煤礦法人代表和安監站長?帶著這個疑問,記者採訪了汝城縣有關領導。

  縣委書記李五一表示,自己是今年3月份才調來汝城任職,對這一情況不是很清楚。但李五一坦言,儘管國家三令五申,地方煤礦安全監管中仍存在許多漏洞。

  曾分管過3年安全生産的汝城縣副縣長李長清説,現在基層安監部門專業人才十分短缺,包括鄉鎮安監站在內,目前汝城縣安監系統人員有60多個,但真正懂專業的人很少。

  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丁國強表示,目前湖南省大多數鄉鎮都設立了專職的安監員,但專業技術人員奇缺。許多鄉鎮安監站長沒有經過專業培訓,一些鄉鎮煤礦甚至連一個專業技術人員都沒有。

  記者在湖南一些産煤縣市調查發現,類似“挂名礦長”現象較為普遍。一些鄉鎮小煤礦的股份結構複雜隱蔽,實際控制煤礦的股東往往會花錢請人擔任“法人代表”。這些“挂名礦長”有名無實,一旦出事後,煤礦實際控制人往往通過在背後達成經濟補償協議,把責任推給“挂名礦長”,使自己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有關人士認為,這一行業潛規則對礦工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建議政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查一查“挂名礦長”背後的利益鏈。(記者譚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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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