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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和部門規章今年將“洗牌”有望洗出法治新局

2011年06月03日 22:08:57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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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時對規章進行清理,既是保證法制統一的客觀要求,也是確保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如期實現的必然要求。

  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將再次面臨大“洗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近日下發《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全部現行有效的規章,原則上要在今年12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

  規章清理再次啟動

  規章分為地方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分別由省級、較大的市地方政府和國務院下屬部門制定。法定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高於“紅頭文件”,是行政作為的重要依據。

  此次清理之前,200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曾下發通知,部署一輪集中、全面的規章清理工作,與行政法規的清理一併進行。結果,12695部規章被清理出1898件不合時宜者。

  而更早之前,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國務院已經多次開展清理工作。如2004年,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商務部等部門開展了清理含有地區封鎖內容文件的工作。2005年,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工作。

  在2007年開始的那次清理工作期間,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因屆退休年齡剛于日前卸任)對本刊記者表示,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建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定期清理機制,使清理工作制度化、經常化。

  時為轉型時期,經濟社會變動劇烈,法律(廣義上的)的立、改、廢亦緊鑼密鼓。尤其是執政黨十五大定下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近年立法工作不無衝刺意味,除制定新法外,法律的修改、廢止更是較以前明顯提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在今年3月對本刊介紹,2008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部署對現行法律進行全面清理。去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性廢止8件“過時”法律。去年8月,一次性修改59部法律的一百多個條款。

  規章雖不包含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但也是立法法的調整對象。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根據法律修改和廢止的情況及時對規章進行清理,既是保證法制統一的客觀要求,也是確保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如期實現的必然要求。

  在此背景下,規章的制定者被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清理工作任務按時于年底完成。

  確保法制統一

  據指導方案,此次規章清理工作主要圍繞三類問題進行研究梳理,分別作出廢止、宣佈失效或修改等處理:一是規章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二是規章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三是規章之間明顯不協調的。各地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發現規章還有其他問題的,也可以一併予以處理。

  保證法制統一將是清理工作的主線。此前經驗表明,一部新法將帶來一大批配套規定的調整。如食品安全法于去年6月實施以來,有關部門集中清理、廢止了200多件與該法不配套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一次性廢止、修改大量法律外,其工作機構法工委還下發通知,部署在全國開展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工作。因而,地方政府不僅要集中清理自身制定的規章,還需配合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

  與2007年開始的那次清理相比,此次清理同樣為全面、集中之舉,但也突出了重點,方案要求規章的集中清理與全面清理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的規定結合起來,從制度上、源頭上切實解決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發文制止、清理行政機關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三亂”問題不僅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也加重了企業負擔。

  今年3月的全國人代會上,宗慶後代表建議:國家要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暫時不能取消要創造條件逐步取消”的原則,對現有各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一步進行清理;同時要制訂全國統一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讓行政執法部門清清楚楚徵收,企業明明白白交費。

  就規章清理而言,治理“三亂”主要是做到符合現行上位法,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與其相抵觸或不一致的,該修改的須修改,該廢止的須廢止。

  與規章清理一道,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也將同步進行,尤其是含有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將獲“特別對待”。

  按“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規章的清理在某種程度上是“革自己的命”。本次清理雖剛剛啟動,但據前次清理經驗,或將面臨行政機關自身利益作梗的難題。曹康泰曾告誡:行政機關切勿“重權力、輕責任,重管理、輕保護”。

  清理規章,實質是清理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曹康泰曾表示,規章清理應充分發揮各地方、各部門、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等全社會的力量,依靠眾智、開門清理。可以利用報紙、網路等媒體,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同時也可以更好地接受群眾監督,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徹底。

  通過中央層面的部署與上位法的管轄,再加上社會力量的推動,“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並進,形成合力,方可有望洗出法治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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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