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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打拐意見近日公佈 7種情形追究買主刑事責任

2011年06月03日 22:09:24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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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2010年年會暨預防和反對兒童拐賣培訓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會上,公安部刑偵局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辦公室主任陳士渠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製定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將於近日公佈,該意見明確規定了對收買婦女兒童的買主將追究刑事責任的7種情形,加大了對婦女兒童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

  孩子被拐全家歷經痛苦煎熬

  郭剛堂,這位40歲的山東漢子,從1998年起開始隻身騎摩托車到全國各地去尋找自己的孩子,一找就是12年。他的摩托車上一開始只有丟失時才兩歲半的兒子的照片,後來挂滿了很多失蹤兒童的照片,他已經幫7個孩子找到了家,而他自己的兒子仍然沒有任何線索。

  “後悔,自責”。12年來,這種感受像惡魔一樣吞噬著郭剛堂的心靈,每每想起孩子丟失的那一瞬間,那種心痛都折磨得他徹夜難眠。1997年9月21日傍晚,郭剛堂出門拉了趟貨,妻子在家中做晚飯,兩歲半的兒子郭振在家門口玩,突然就不見了。後來村裏有人説看到一個女人領走了他,以為是帶他去玩。

  郭剛堂一家人的幸福就此劃上了句號。當年只有28歲的他放棄一切,盲目而又執著地踏上了十餘年的漫漫尋子路。

  “從接觸到的案例中我們發現,很多父母或家人丟失孩子就在轉身之間,孩子一下子找不到後那種撕心裂肺的痛苦可能會折磨這些父母一生。”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告訴記者,孩子被拐賣給家庭帶來的痛苦是無法形容的,有些家長甚至因此尋短見或精神失常。

  相比大人,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孩子處境可能更悲慘。“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法律顧問張志偉律師在會上給記者看了兩張照片,一張是丟孩子的家長提供給“寶貝回家”的一個小女孩的照片,一張是志願者在西藏拍的一個乞討兒童的照片。一張是乾淨幸福的笑容,另一張卻是蓬頭垢面撇著嘴的哭相。孩子大約有七八歲,面部特徵已非常明顯,就是同一個孩子。但等到拍照的志願者立刻返回去找這個乞討孩子時,卻怎麼都找不到了……

  “給孩子喂麻醉藥以方便乞討、把孩子弄傷來博取同情,這些乞討組織常用的手段讓人愈發擔心被拐孩子的處境,因為乞討組織不會用自己的孩子乞討,很多乞討兒童都是被拐的孩子。”張志偉説。

  記者翻看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編撰的預防兒童拐賣和性侵害手冊時,發現裏面有很多孩子被拐賣的案例及分析,人販子各種拐騙手段令人觸目驚心。

  只要有買主就會有拐賣犯罪

  “只要有人買,就會有人販子拐來孩子賣,買方市場才是拐賣兒童犯罪的真正源頭。”張志偉説,法律對於買主的寬容無形中縱容了兒童買賣市場,也使人販子有了不惜以身試法以獲取鉅額利潤的動力。

  然而,目前法律對此規定不足,張志偉介紹,刑法中儘管規定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但同時規定了一條但書條款:只要買主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則可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使得收買被拐兒童行為幾乎沒有違法成本。

  在接觸相關案件時,張志偉還發現,在孩子失蹤報警後,以前有的基層警方不予立案,因為他們通常會認為,孩子是出去玩了,一會兒可能就會回來。

  “恰恰是這種不能及時立案的做法導致大量孩子丟失後,在可能找到孩子的黃金時間裏得不到救助。據我們了解,孩子失蹤後的三四個小時是尋找孩子被拐線索最寶貴的時間。現在拐賣孩子犯罪基本上都是跨區域進行,而且速度非常快。錯過了最佳時間,孩子可能就永遠都找不回來了。”張志偉説。

  實際上,我國高度重視打擊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根據陳士渠介紹,最早的全國打拐專項行動是1991年開展的,到目前為止已開展了5次,可以説做了很大的努力,但總體來説,拐賣犯罪形勢仍時有反覆。原因在於拐賣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僅靠公安機關打擊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針對這一情況,2007年12月,國務院制定發佈了《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對拐賣犯罪由以前更多地強調打擊轉向各部門參與、綜合治理。去年4月9日,我國又開展了全國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專項行動。

  為獲利賣親生子的也追刑責

  陳士渠帶來的一個令人欣喜的消息是,即將公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針對打擊拐賣婦女兒童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有力的對策。

  “以前關於拐賣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不適應當前打擊拐賣犯罪形勢的需要,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開展了專題調研,梳理出來一些問題,通過出臺意見做了一些調整。”陳士渠介紹。

  在立案方面,該意見明確,今後公安機關在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時,都必須按拐賣婦女兒童案立案處理。另外,如發現流浪乞討兒童可能係被拐賣的也要立案偵查。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也要立案偵查。

  “該意見強調對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都要嚴厲打擊。對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的,具有列舉的7種情形之一的,均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陳士渠強調,這較之前的法律規定更加細緻嚴格。

  這7種情形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願,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姦、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後又再次被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該意見還明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要追究刑事責任。“以前追究親生父母刑事責任的很少。”陳士渠説。

  為了編織一個更廣泛的打擊拐賣兒童的法網,該意見還做了更為細緻的規定。

  “我們發現,有些買主擔心買到的孩子身體有毛病,在交易之前就帶著孩子到醫院體檢。針對這種情況,該意見規定,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陳士渠説。 (劉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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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