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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名201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作弊者被終身禁考

2011年06月03日 22:09:3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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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中央機構考錄公務員筆試違紀違規處理結果

  109名作弊者終身不得考公務員

  在2010年度中央機構考錄公務員筆試中

  □ 共561名報考人員公共科目筆試違紀

  □ 有152例被認定為雷同試卷

  □ 現場抓獲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違紀行為12起

  記者從國家公務員局獲悉:據最新統計,2010年度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錄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有561名報考人員違紀,與2009年度相比明顯減少。

  2010年度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共招考1.5萬個職位,確認報考人數達104萬多人,閱卷工作已于2009年12月15日順利結束。經閱卷工作領導小組反覆核實,此次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共有561名報考人員違紀。

  統計數據對比顯示,2009年度被認定為雷同試卷的有635例,2010年度僅有152例,特別是在考試人數增加了三成多的情況下,此類作弊比例下降了76%。從利用無線電作弊查處案件看,2009年度有34起、涉案人員59人,2010年僅有3起、涉案人員為5人,查處案件和涉案人員比例均有大幅下降。

  本次公共科目筆試考生違紀種類主要有:違反考場規則、使用無線耳機手機等高科技設備傳送考試資訊、使用假身份證參加考試、替考、答題資訊雷同等。與2009年度相比,今年傳統形式的違紀違規行為有413起,發生比例為萬分之四點四四,沒有明顯變化;但高科技作弊行為得到有效遏制。今年,有關部門現場抓獲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違紀行為12起,而去年為38起。

  從違紀人員身份構成看,違紀發生比例從高到低依次為:成人高等教育應屆畢業生為0.14%,其他人員0.08%,待業人員和留學歸國人員均為0.0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和社會在職人員均為0.05%。

  國家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負責人指出,隨著《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施行,各類典型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都已能夠有法可依。

  該負責人強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突出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及網際網路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的作弊行為,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據了解,有關部門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開發出雷同試卷甄別系統,嚴厲打擊串通作弊或有組織作弊行為,這套機制對社會上的不法之徒形成了強大的威懾。同時,根據近年來在中央機關招考和各地招考中的各類違紀違規人員的處理情況,建立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資訊庫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依據違紀違規處理辦法和有關考務規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給300名報考者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給予152名報考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給予109名報考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

  2009年11月24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外公佈《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對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規定要求,按違紀違規行為情節的輕重程度,分別給予三個層次的處理:

  對情節較輕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或者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對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辦法》總結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實踐經驗,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共20條。比如在錄用考試環節,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點評

  現在,對各類考試而言,作弊都是很難完全杜絕的“惡疾”。公務員考試,錄用選拔的是治國理政人才,更容不得作弊行為滋生。

  近兩年來,公務員考試規模增大,錄用考試中作弊人數有增多的趨勢。但隨著有關部門打擊力度的加大,應對措施科學化水準的提高,這一勢頭很快得到遏制。2010年度大幅下降的數據,就很能説明問題。當然,有關方面還是要高度重視這個問題,不可掉以輕心,警惕作弊行為“變種”、“反彈”,使公務員考試真正成為“玻璃房子裏的競爭”。——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汪玉凱 (北京3月17日電/記者盛若蔚《人民日報》2010年03月18日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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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