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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管理將步入法制化軌道 違規者承擔法律責任

2011年06月03日 22:10:1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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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7日電(記者陳菲)為有效遏制政府投資領域存在的一些不良現象,國務院法制辦7日公佈了《政府投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這意味著政府投資管理將步入法制化軌道,違規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制定將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發揮政府投資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

  確保資金投向合理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投資雖然在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中所佔比重持續下降,但絕對數額在不斷上升,2009年僅中央投資就近1萬億元之巨。這些政府投資對履行政府職能,引導和帶動全社會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如何管好政府投資資金,防止用於樓堂館所、“兩高”項目和産能過剩項目,避免出現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也成為各方面十分關注的問題。

  針對此,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此外還要求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等各種投資方式,引導和支援社會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領域和地區。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有利於解決政府投資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

  嚴格項目審批程式

  科學決策離不開嚴格規範的程式作為保障。

  據了解,目前在政府投資管理中還存在著項目單位未批先建,一些地方和部門違規審批的問題,甚至出現個別領導人拍腦袋的“首長工程”,亂上項目、亂鋪攤子、盲目攀比的現象還比較嚴重。

  針對這些現象,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投資實行審批制。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資金使用方式,分別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資金申請報告。

  徵求意見稿還對項目立項到計劃下達各個環節的審批條件、標準和程式,建立健全項目儲備、項目公示、諮詢評估、專家評議等制度方面,都進行了一系列規定。

  “這有利於切實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準。”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

  加強建設實施管理

  為了解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超規模、超標準和超概算的“三超”問題,以及套取政府資金的“釣魚工程”、配套資金不到位的“半拉子工程”、安全品質責任不落實的“豆腐渣”工程,徵求意見稿做了相應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應當在投資計劃下達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開工建設,並滿足國家規定的開工條件。不具備國家規定開工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資金撥付到位
 
“通過明確項目開工條件,要求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嚴格控制概算調整,做好竣工驗收及後評價,特別是規定各有關部門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要履行好監管職責,有利於確保項目建設品質過硬、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

  明確法律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為切實規範政府投資行為,體現權責一致,有必要按照中央《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及2004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關於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完善政府投資責任制度。

  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徵求意見稿主要從違反程式的角度,規定違規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以及未按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同時,對於一些違反刑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如對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也一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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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