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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日前規範公務員辭職 4種情形公務員不得辭職

2011年06月03日 22:10:29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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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辭職審批期間擅自離職將被開除。陜西省日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出通知,對我省公務員辭去公職進行了規範。

  涉密職位公務員不得辭職

  公務員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係。

  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辭職審批期間擅自離職者將被開除

  根據《通知》,公務員辭去公職,應首先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經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後,任免機關審批並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同時免去其所任職務。

  經批准辭去公職的人員,離職前應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領導離職3年內不得到相關企業任職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公務員辭去公職後重新就業的,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原繫領導成員的人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人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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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