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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讀職工福利費納入工資總額

2011年06月03日 22:10:32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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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福利費為何納入工資總額(政策解讀)
解讀人: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

  財政部日前印發了《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中央企業每人平均福利費相差300倍

  當前,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企業職工福利費與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邊界不清。有些企業隨意調整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既有人工成本無序增長,侵蝕國家稅基,侵害企業投資者權益的情況,也有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二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發放或支付不合理,擴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據2008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中央企業每人平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佔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每人平均福利費支出為4.46萬元,佔工資總額26%,最低的企業每人平均福利費支出為149元,僅佔工資總額0.6%,相差近300倍。

  通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相對於工資薪酬,職工福利只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準,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避免無序增長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會勞動力真實成本和市場價格(即工資)。

  通過市場化途徑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企業目前仍承擔大量集體福利職能的,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

  逐步將職工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企業應當結合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福利費開支有五方面調整

  通知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以前的財務規定進行調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其他屬於福利費開支範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溫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通知》印發後,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對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規範企業負責人福利

  對企業負責人福利,通知規定,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後,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産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這些産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並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於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對作為福利向本企業職工提供的産品、服務與向社會公眾銷售的産品、服務實行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還會增加財政不合理負擔。因此,對於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産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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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