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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監聽竊聽等有望用於偵察職務犯罪

2011年06月03日 22:10:39  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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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執行環節,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在實踐中曾被輿論稱為“滋生腐敗的溫床”。這一現象的出現,與對刑罰執行的監督不力密切相關。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透露,在新一輪司法改革過程中,檢察機關將加大對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力度,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將由檢察機關的事後監督變為同步監督。

  去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原則通過了《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被認為是第二輪司法改革開始的標誌。隨後,《意見》若干內容陸續見諸報端,但據記者了解,《意見》全文並未向社會公佈。

  完善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

  2004年3月,先後組織數十人偷越國境的董峰被判處無期徒刑。記者在查閱董峰的犯罪記錄時發現,董峰曾因騙取出境證件罪被法院判刑,但很快就獲得“假釋”,其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的實施犯罪期,就發生在假釋考驗期。

  新華社曾報道,目前在司法執行、監管環節,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所謂被判刑而不需坐夠牢的“監外執行”,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該報道稱:在極少數執法者的膽大妄為和暗箱操作下,許多並不符合條件的罪犯被放出監牢,“緩刑=不服刑”、“假釋=提前釋放”、“保外就醫=玩貓膩放人”、“暫予監外執行=自由”的奇怪等式成為百姓之憂、社會之痛。

  此類現象已引起中央高層重視。據朱孝清介紹,今後的司法改革將完善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包括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現在減刑假釋都是事後通知檢察院,檢察院是事後知道、事後監督,這次司法改革明確提出來要‘同步監督’”。

  監聽竊聽等有望用於職務犯罪案

  近些年來,反腐敗工作面臨的形勢日益複雜,完善職務犯罪偵查手段,使用一系列秘密偵查手段,得到檢察機關內部不少人士的認同。

  技術偵查和秘密技術措施,是指偵查人員利用現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種偵查措施,主要包括測謊催眠、監聽監錄、衛星定位、密搜密取、郵件檢查等。

  據記者了解,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將技術偵查和秘密技術措施列為法定偵查措施,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支撐。“現在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程式的規定部分,對職務犯罪偵查的考慮不夠。”朱孝清透露,估計通過這次司法改革,包括監聽、竊聽等在內的技術偵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確規定,這些技術偵查措施可以適用於重大的職務犯罪案件。

  為了加強對檢察權的制約,朱孝清介紹,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將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加強人民監督員對職務犯罪偵查的監督。

  本級檢察院自批自偵案件不合理

  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檢察權也不例外。據朱孝清介紹,在監督檢察權方面,這次司法改革將從兩個方面做出變化。

  一是職務犯罪案件的逮捕決定權,將交由上一級檢察院來決定。朱孝清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逮捕需要檢察院批准;檢察院自偵案件由本級檢察院批准,“確實有不合理的地方”,所以這一次司法改革決定,職務犯罪案件的逮捕,由上一級檢察院批准決定。

  二是將抗訴權和職務犯罪偵查權交給檢察院內部不同部門行使。據記者了解,目前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如果法院審判確有錯誤,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如果法官涉嫌職務犯罪,檢察院有權對其實施偵查。針對這種情況,有學者認為,法官可能會因懾於此而做出影響公正的判決。“有這種可能性”,朱孝清認為,這次司法改革規定檢察院負責抗訴的部門就負責抗訴;如果發現法官涉嫌職務犯罪,則由反貪、瀆職侵權部門來負責偵查,而不是由一個檢察官既負責抗訴,又負責對其涉嫌的職務犯罪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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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