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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認定14種信訪為非正常陳情 將重罰首要分子

2011年06月03日 22:10:46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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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日(11月11日)從深圳市相關部門獲悉,根據深圳市委35次常委會議有關精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處理非正常陳情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開始對全市的信訪秩序進行嚴格規範。根據《通知》, 14種信訪被認定為“非正常陳情”,並對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做了具體規定。

  非正常信訪擾亂公共秩序

  深圳是一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城市,由於經濟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帶來的利益關係的調整,出現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在所難免,並大量以信訪形式錶現出來。

  《通知》中提到, 雖然大多數信訪人都能自覺遵守國家《信訪條例》等規定進行信訪活動,但是有一些人員不願通過正常渠道和方式反映問題,他們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影響了其他群眾信訪活動和國家機關信訪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果不採取措施加以整治,勢必會愈演愈烈,因此,有必要依法規範全市的信訪秩序。

  重罰非正常陳情首要分子

  《通知》列出了14種非正常陳情行為,對非正常陳情行為將承擔何種法律後果也做了具體規定:對首次非正常陳情的人員經勸誡告知後再次非正常陳情,予以警告處罰;對兩次非正常陳情的人員經警告處罰後再次進行非正常陳情的,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曾因非正常陳情行為被拘留過,再次進行非正常陳情,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予以勞動教養;對個人和群體非正常陳情中組織、鼓動、策劃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參加者,依法從重處罰。

  同時,《通知》規定,對非正常陳情人員現場出現過激行為的,公安機關要立即進行法律告知,並對其勸誡、警告,限時離開。不聽勸誡、警告的,由公安機關立即取證並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如何行使正常信訪權?

  據介紹,該《通知》的發佈,並不是限制深圳市民的正常信訪權,而是鼓勵市民正確的行使信訪權。在該《通知》中,還特別回答了“市民如何行使正常信訪的權利”這一問題。

  《通知》中提到,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如果採取來電形式的可直接致電“12345”市政府公開電話反映問題;採取網上信訪形式的可直接發郵件到“深圳市政府線上”網站的相關市領導電子郵箱上反映問題。如果5人以上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客觀真實,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在規定期限內不應再信訪,有關機關將不予重復受理。

  14種“非正常陳情行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和省、市、區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場所信訪的行為。

  (二)未經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或會展中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遊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信訪時採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陳情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滯留、佔據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五)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産、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行為。

  (六)信訪時出現攔截、強登機動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七)信訪時採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採取傳播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擺放屍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的行為。

  (八)信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九)信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十)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十一)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後操縱他人陳情的行為。

  (十二)信訪時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十三)信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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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