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 鄒偉、隋笑飛)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資助恐怖活動罪的罪狀規定。
《解釋》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資助包括籌集資金和提供資金兩種具體行為,單純的籌集資金行為,同樣應以資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二是“資助”的方式不以金錢為限,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均屬於資助行為;三是資助恐怖活動罪的成立不以被資助的人具體實施恐怖活動為條件,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均屬於刑法第120條之一規定的“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説,刑法第120條之一對資助恐怖活動罪的罪狀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在對於一些名詞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籌集但尚未提供資金的行為能否獨立構成資助行為,資助恐怖活動是否需以實施具體恐怖活動為條件等,同時考慮到當前國際社會一般均將恐怖融資視為反向洗錢行為,故在本《解釋》中一併解決。
王少南表示,《解釋》對資助恐怖活動罪相關概念的解釋,為依法懲治恐怖融資提供了更為嚴密、確定的法律依據。恐怖活動犯罪離不開背後的經濟支撐,嚴厲打擊恐怖融資犯罪,有效切斷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分子的資金供應鏈,是國際社會一條制度性經驗,對於打擊恐怖活動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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