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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就《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2011年06月03日 22:10:47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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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記者 陳菲、鄒偉)國務院法制辦9日公佈了《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進一步規範了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保護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

  規範拘留程式:12小時內通知親屬、律師

  徵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拘留所關於拘留所拘押人員的範圍:一是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審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等法律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

  為進一步規範拘留的程式,徵求意見稿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收拘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異地拘留決定機關送拘的被拘留人,還應當憑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的批准文書。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收拘後12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無法聯繫被拘留人親屬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地派出所;被拘留人委託律師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同時通知其委託的律師。

  保障被拘留人權益:2小時以上室外活動、不強迫勞動

  為保障被拘留人的權益,徵求意見稿分別從飲食、醫療、勞動等各方面予以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對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飲食習慣,應當予以照顧;拘留所對患傳染病的被拘留人實行隔離拘押。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報拘留決定機關和拘留所主管機關備案,並派拘留所人民警察監管;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勞動,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被拘留人的通訊、會見權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的親屬以及委託的律師可以在規定的會見時間內會見被拘留人。

  明確警察權責: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不得體罰

  徵求意見稿在保障被拘留人權益的同時,也賦予了拘留所嚴格管理的權力。明確規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對其使用約束性警械並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哄鬧、打架鬥毆,擾亂監管秩序的;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毆打、欺侮他人的;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嚴重違反拘留所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同時徵求意見稿規定,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約束性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為切實保障被拘留人的權益,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拘留所人民警察在執行拘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的;指使、縱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的;侵佔、挪用、故意損毀被拘留人財物或者不及時返還被拘留人財物的;違反規定為被拘留人辦理請假出所的;收受被拘留人及其親屬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強迫被拘留人勞動的;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違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滿未解除拘留的;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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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