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月11日消息 臺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虞孝成昨天(10日)表示,若廣電三法修正案相關條文通過三讀,即具備法律效力,加上這些條文都有追溯條款,未來旺中寬屏並購中嘉網絡案應該會被撤案;而富邦集團董事長蔡明忠即使以個人身份投資大富媒體、買下凱擘,也會被要求限期整改,否則,可能會被處以撤照處分。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國民黨黨政係統準備今天在立法機構審議廣電三法修正案的時候翻案。事實上,朝野聯手于9日夜通過的版本,影響頗大。
廣電三法相關的反壟斷條款中,最重要的項目是,修正後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規定,有線電視係統業的股東以所持股份向金融機構設質(即抵押)借款的比例上限為30%,不符規范的業者在法令通過後將被要求限期改正。
而新增的第19條之一的“雙十條款”也被稱為“旺旺條款”,要求擁有全臺灣性質的報紙、無線廣播電視股權超過10%以上的大股東,不得再申請經營有線電視係統業,或只能以財務投資考量、持股在10%以下。在中嘉案中,旺中集團持股旺中寬屏股權超過50%,持有的中國時報、中視公司股票也都遠超過10%的規定,若想並購中嘉,只能降低對報紙和電視臺的持股,而這幾乎是不可能做到的。
反壟斷法條中的“媒、金分離”規定,金融、銀行、保險業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電視頻道、係統臺。因此,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即使以個人身份投資大富媒體、買下係統臺凱擘,也只是規避了“黨政軍條款”,並沒有做到“媒、金分離”的要求。相關法令通過後,蔡明忠若不辭去金控董事長等相關職務,就不得參與旗下的相關購物、親子頻道的經營。(牛耕叟)